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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薪年休假管理辦法
帶薪年休假管理辦法1
為落實我站正式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根據國務院《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國務院第514號令)、人事部《機關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人事部第9號令)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機關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有關問題的通知》(津人社局發(fā)〔20xx〕50號)有關精神,制定本辦法。
一、帶薪年休假對象
我站工作年限滿1年以上的正式職工,享受帶薪年休假(簡稱年休假,下同)。
二、帶薪年休假假期
1、工作年限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年休假5天;
2、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年休假10天;
3、工作年限滿20年的職工,年休假15天。
三、帶薪年休假管理
1、每年12月份各科室制定下一年度年休假計劃,報分管站長審核,經站長批準后,由站辦公室具體負責管理。
2、每年1月份站辦公室向職工發(fā)放當年年休假憑證,職工按照年休假計劃進行休假,每次休假在休假憑證上做相應記錄,職工年休假休完,上交年休假憑證。
3、在站內工作的因工作需要不能如期安排休假的,科室和本人必須服從站內工作,調整休假時間。
4、年休假原則上不得跨年度休息,確因工作需要當年無法安排休假的,可延續(xù)至下一年繼續(xù)使用。
四、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1、職工請事假累計超過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guī)定不扣工資的;
2、工作年限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3、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4、工作年限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5、職工因個人原因,脫產學習累計天數超過其年休假天數、被停職檢查或受到限制人身自由15天以上(含15天)的行政、刑事處罰的。
職工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內又出現上述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的,則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不再享受。
五、有關問題處理
1、國家法定節(jié)假日、公休日及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的'假期,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2、調動工作的人員、安置的軍隊轉業(yè)干部和復員退伍軍人,由原單位(部隊,下同)出具是否已享受年休假的有關證明給我站。年度內已在原單位享受了年休假的,當年不再安排年休假,未休過年休假或已休年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天數的,由我站根據工作情況統籌安排年休假或補足其年休假天數。
3、職工在到達退休年限的,可于應辦理退休手續(xù)月份提前3個月離崗休養(yǎng),其中含本人退休年度年休假及其他假期,退休年度年休假不再另行享受。
4、我站駐外、公派外出、借調至其他單位的職工,每年12月份提交下一年度年休假計劃,并按照計劃進行休假,未休年休假站內不給予經濟補償。
5、職工當年死亡,其生前因工作原因沒有安排休年休假的,其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可享受年休假工資報酬。
6、職工參加上級或我站組織的榮譽性休假活動(獎勵性外出活動或休假)的時間,可從職工當年度應休年休假時間中扣除。
7、其他與年休假有關的管理規(guī)定,參照《xx區(qū)中心血站休假管理制度》(塘血站〔20xx〕15號)執(zhí)行。
六、本辦法由站長辦公會負責解釋,未盡事宜由站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帶薪年休假管理辦法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員工的合法權益,激發(fā)員工工作的激情,調動員工工作的積極性,真正的體現“服務社會,造福員工”的宗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實行員工帶薪年休假制度必須在確保安全經營生產、工作任務完成的前提下,統籌安排員工休假。
第三條員工請帶薪年休假,由所在單位(部門)簽署意見,經主要領導審批,報人力資源部備案。
第二章休假的范圍和標準
第四條實行員工年休假制度的范圍:凡在崗員工被錄用工作滿一年以上,并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均享受帶薪年休假。
第五條員工年休假標準:(一)參加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每年休假5天;(二)參加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三)參加工作已滿20年的,每年休假15天。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年不享受休假待遇:(一)員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對于年休假天數的;(二)新進公司的員工,在原單位當年已享受休假的.;(三)當年離崗脫產學習滿6個月的;(四)當年事假累計超過20天的;(五)當年病假累計超過30天的;(六)當年病、事假相加超過40天的;(七)內部退養(yǎng)或請長假、長期病休以及個人原因不在崗位正常工作的;
第三章休假的細則
第七條年休假時間包括公休假日,但不包括法定節(jié)假日,年休假期間遇到法定節(jié)假日順延。
第八條員工當年休假原則上應一次休完,因工作需要無法一次休完的,經確認人力資源部審批后可分兩次休假,但休假不得跨年度使用。
第九條享受年休假待遇的員工仍可享受國家法定節(jié)假日、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
第十條享受年休假待遇的員工在休假期間,基本工資和各項補貼正常發(fā)放,福利待遇不受影響。
第十一條符合享受年休假的員工,確因工作需要,未能休假或未能休完規(guī)定天數的,按少休假的天數給予補助。具體計算辦法:年休假補助=個人工資總計÷30×(應休假天數-已休假天數)×300%
第十二條安排了員工休假的,但由于本人原因不愿意休假的,按自動放棄對待,當年不再安排休假,下一年不再補休,不也給予補助。
第十三條員工要求享受年休假的,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并填寫《公司員工年休假申請表》,經本人所在單位(部門)同意后,報公司人力資源部審核批準,其中中層干部還須經公司分管領導批準,公司級副職還須經公司正職批準,然后由人力資源部審核備案。
第四章附則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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