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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高校學生權利救濟保障機制的完善論文
論文關鍵詞:學生權利 高校救濟 保津機制
論文摘要:高校在行使管理和辦學自主權時,應半重和保護學生權益。重視大學生權利救濟環(huán)境表機制的建設,不僅要完善校內申訴制度、健全行政申訴制度,還應該建立校國聽證制度,同時建立和完善教育仲裁制度。
我國大學生依法享有教育平等權、公正評價權、參加權、選擇權、申訴權、救濟權等,但在當前高校的管理中,由于法律制度不夠完善,管理機制不夠健全,政府監(jiān)管不夠到位,救濟途徑不暢等原因,學生的實體權利、程序權利頻繁出現(xiàn)被侵害的現(xiàn)象,使大學生權利在一些層面無法得到應有的保護。
高校與大學生的關系應是一種教育契約關系,二者是擁有契約關系的平等主體。高校在行使管理和辦學自主權時,應尊重和保護學生權益,在處理違紀學生時,應當建立科學的規(guī)范和程序,真正將學生作為受教育者來對待,減少行政色彩,教育從嚴,處理從寬,堅持教育和懲戒相結合,懲戒的目的是為了教育,最終達到教育服務的目的。
為了加強學校辦學的科學化、規(guī)范化、法制化,構建和諧的育人環(huán)境,促進大學生的健康成長,必須重視大學生權利救濟環(huán)境和機制的建設。
1.完善校內申訴制度
2005年以來各高校按照教育部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目繼成立了申訴機構,制定了申訴辦法。校內申訴制度作為內部學生權利救濟制度,在公正、合理的前提下,可以有效地把學校有關職能機構或人員與學生的糾紛消化在內部,既保障了學生的權益,也是對高校職能部門的一種監(jiān)督。以前受處分的學生對處分若有異議,只有一條途徑一與學校對簿公堂,但作為學生,他們是有所顧忌的,并不希望母校成為被告,除非迫不得已,況且打官司也是件勞民傷財?shù)氖。而學生參與申訴本身是一堂最生動的法律法規(guī)教育課,不管最后是否能改變處分結果,都讓參與者感受到了高校學生管理中的民主與公正。
目前校內申訴制度在執(zhí)行過程中仍存在許多問題,如程序不規(guī)范,人員組成不合理等,導致申訴制度形同虛設。應完善校內申訴制度,建議國家教育部下達統(tǒng)一的行政命令,要求各高校必須根據(jù)各自校情制定《學生申訴條例》,但是基本內容應當由教育部統(tǒng)一規(guī)定,學校不能做原則性的修改。這些基本內容包括:申訴主體、受理申訴的條件和范圍、受理申訴的單位、申訴應提供必要證據(jù)材料、申訴處理程序、申訴評議期限、申訴結論的文書要求、申訴的效力以及不服從申訴結論可采取的其他救濟途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的組成人員是申訴程序的直接執(zhí)行者,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除按照有關規(guī)定要求的學校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參加外,還應當吸納法律專門人士、校外知名教育專家共同參與申訴處理;在人員比例上還應該注意合理適當,學生、法律專門人士、校外知名教育專家應該至少占名額的一半,增加教師和學生代表,讓更多的人有話語權,防止學校為維護自身權威,左右申訴結果,影響學生權益的保障。申訴委員會的程序和規(guī)則應公開,不得暗箱操作;還應嚴格執(zhí)行回避制度,被申訴方不得參與委員會的任何決定。
2健全行政申訴制度
學生的行政申訴制度是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依法處理學生申訴請求的制度。這項制度在實行過程中也面臨著舉步維艱的尷尬局面。某些學校為了保證其行使違紀處分權的絕對權威,維護學校的形象、面子,從思想上就不愿意接受當“被申訴方”,往往千方百計維持其原處分結果;另一方面,《規(guī)定》第六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省級行政部門在接到學生書面申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申訴人的問題給予處理并答復”,這種處理規(guī)定太過籠統(tǒng),沒有具體的申訴程序,沒有當事人的參與,僅憑內部討論就決定當事人的命運,不得不讓人懷疑它的公正性、合理性。況且學校與教育行政主管機關存有人事、資金等方面的關聯(lián)關系,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擔心如果輕易改變或撤銷學校的處分結果,不但使學校管理工作不好開展,而且可能引起校方的抵觸情緒,影響其關聯(lián)利益,所以教育行政部門一般都會尊重學校行使違紀處分權,這將直接導致學生申訴被擱置,難以得到解決。更棘手的問題是:教育部門處理學生申訴的時候,往往做出“請學校重新做出處理”的決定,但如果原學校不予重新處理,或者“換湯不換藥”,學生應該怎么辦?“無救濟即無權利”,學生申訴中出現(xiàn)的問題若不解決,學生的權利仍然無法得到維護,因而完善申訴制度是必要而迫切的。
首先,應該加強行政申訴機構的建設。申訴受理機關不應當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擔任,建議國家教育部在全國范圍內設立一個專門處分評價委員會,各省設立分會,專門受理學生申訴案件。該委員會獨立于當?shù)匦姓䴔C關、高校,其資金、人事等關系由教育部直接管理,直接對國家教育部負責,委員會的成員應該由專業(yè)人員擔任,如法律工作者、教育專家、社會學者等等。由于該委員會獨立性高,處理申訴的中立性、專業(yè)性強,因此申訴處理結果更公平。其次,應明確其受案范圍。教育行政申訴的受理范圍應該主要包括:學生對學校做出的處理或處分不服的;學生因學校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請求的。最后,對其處理申訴案件的程序加以規(guī)范。由教育部統(tǒng)一制定該處分評價委員會受理申訴案件的具體程序,申訴應以書面的形式提出,并附交有關的證據(jù)材料。申訴受理審查、申訴處理都應以書面的形式做出決定,通知申訴人和被申訴人,并在一定時限內完成。對有關申訴請求,委員會應當根據(jù)具體情況分別做出維持、責令限期改正、撤銷原處理決定和在管理權限內做出變更的決定,該申訴結論對學校有強制執(zhí)行力。
3建立校園聽證制度
所謂聽證是行政機關在做出影響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決定前,由行政機關告知決定理由和聽證權利,行政相對人有表達意見、提供證據(jù)以及行政機關聽取意見、接納證據(jù)的程序所構成的一種法律制度。聽證制度為受處罰的當事人提供了一個法定的陳述和申辯的機會,從而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近年來,聽證制度在我國逐漸流行,中央和地方的很多政府部門制定了專門的聽證程序或規(guī)則、辦法,聽證在價格決策、地方立法、行政處罰、國家賠償?shù)戎T多領域被廣泛采用。 學校管理許多方面都屬于行政行為,所以建立大學校園的聽證制度是現(xiàn)實可行的。2003年,中山大學舉行了我國首次學生食堂的價格聽證會。2004年初,北京市教育考試院舉行了全國首次關于處罰自考作弊者的聽證會。但至今沒有一所國內高校,在處罰學生和在招生、考試、學位、學費、教材、住宿等環(huán)節(jié)與學生發(fā)生糾紛時設立聽證程序,或給學生公開申辯的機會。
大學校園聽證制度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人手:一是規(guī)則制定階段的聽證制度:主要是與學生相關的新規(guī)則制定方面的聽證制度,不是不宣而告地通知學生將實施什么制度,而是應該在學生的參與下制定規(guī)則,多方面征求老師、學生的意見;學;A建設重大項目等關系到學生利益的也應當建立聽證制度,公開征求意見,保護學生的知情權和參與管理權;二是規(guī)則實施過程中的聽證制度的建立,學校對學生處罰方面的聽證制度:對考試作弊或成績評定等方面對學校處理有異議的,對于學校不予頒發(fā)學位證的處罰不服的,對于學校給予記過等處分不服的等等;學校管理方面涉及到全體學生利益的行政行為,如在招生的過程中被認為有失公平的,學費、雜費等費用的收取被認為不合理的,食堂管理及飯菜價格被認為不合理的,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的評定被認為是不公平的,公寓的收費及管理被認為是不合理的方面,學生均有權提請公開聽證。
4建立和完善教育仲裁制度
仲裁是仲裁機關根據(jù)當事人的協(xié)議或有關法律規(guī)定,對當事人雙方發(fā)生的爭議,以第三者身份進行調解,做出判定或者裁決的一種法律制度。教育仲裁是指是指根據(jù)教育法律的規(guī)定,當學生對學校做出的處理和處分不服或認為學校侵犯其權利,與學校發(fā)生糾紛時,依法向教育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由教育仲裁委員會依據(jù)教育法律法規(guī)對其進行調解、裁決的一系列活動。教育仲裁具有行政和司法雙重特征。教育仲裁制度具有公正度高、程序靈活與執(zhí)行迅速等優(yōu)點,為世界各國所普遍采用。但是目前國內對于教育仲裁制度的建設還相當落后,即使已建立這種機構,在實踐中也沒有發(fā)揮其應有的作用。
教育仲裁作為教育糾紛訴訟的前置程序,能及時、有效、公平、合法地對教育糾紛加以處理,有以下兩大優(yōu)點:一是高效率。教育仲裁制度具有靈活性,只要當事人同意,可以避免很多訴訟程序的“繁文褥節(jié)”。由午學生在校就讀時間一般只有三、四年,如與學校產生糾紛,采用漫長的訴訟途徑會給學生心理上造成巨大壓力,也會給學習和就業(yè)帶來消極影響。采用仲裁可避免過多的教育糾紛進入訴訟程序,可以節(jié)約有限的司法資源。二是公正公平。教育仲裁不是“對簿公堂”,不像訴訟那樣具有強對抗性,又具有保密性,仲裁是召集各方專家、學者在一起,就爭議事項進行論證,在保證程序的可預見性的前提下,對當事人曉之以理、動之以情,保持獨立性的專家裁決。
進行教育仲裁的仲裁員應由高校與科研機構中具有高級職稱以上的專家學者受聘組成。教育仲裁機構可由政府授權設立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其具有雙重身份和雙重職能。它既是仲裁委員會的日常辦事機構,組織仲裁事宜,又是教育行政部門的職能機構,督促學校履行生效的裁決。教育仲裁應有專門的仲裁法與仲裁規(guī)則,并以、法律和教育類法規(guī)為裁決依據(jù)。教育仲裁制度的建立,在設置上是行政仲裁,在運行上是民間仲裁高等教育體制改革中出現(xiàn)的教育糾紛通過仲裁的方式加以解決,是高等教育管理專業(yè)性的要求。由于高等教育的復雜化和專業(yè)化,教育糾紛的解決需要具有專業(yè)知識的人員,教育仲裁方式下,仲裁機構組成人員的專業(yè)性可以為一些糾紛的正確解決提供良好的基礎,所以高等教育體制改革也應當把教育仲裁救濟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作為改革內容的一部分?梢酝ㄟ^加強和完善教育仲裁立法等形式,使之成為和學生申訴制度、司法救濟制度等緊密配合的權利救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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