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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劃界的司法仲裁中的衡平原則探析論文
現(xiàn)行國際法規(guī)則中有關海洋劃界的規(guī)定過于原則抽象,缺乏可操作性,且海洋劃界爭端涉及歷史、人文地理、經(jīng)濟、國家安全等諸多因素,并具有復雜性、敏感性、反復性等特點,在此情況下,“衡平”作為理念,以司法裁量作為形式,從起初普通法的話語體系進入現(xiàn)代國際司法實踐,經(jīng)國際法院和仲裁法庭大法官們的實踐和發(fā)展,從抽象的衡平原則發(fā)展成為衡平原則及其他情況規(guī)則。但目前沒有一部國際條約對衡平及相關情況規(guī)則作出明確的規(guī)定,其主要是通過國際司法實踐而發(fā)展。本文在現(xiàn)存海洋劃界的司法裁判、仲裁裁決中尋出衡平原則及相關情況規(guī)則的發(fā)展脈絡及實踐內涵,這對當前面臨復雜海洋劃界糾紛的中國而言,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
一、“衡平”的詞意
早在古羅馬時期,就出現(xiàn)了一種表示公平、合理的衡平思想,在某些特定案件中,可以作為矯正嚴格法律的嚴厲之處的一項原則加以援引。第一個為“衡平”概念下定義的是亞里士多德,他在《倫理學》中提出: “衡平與正義( jus-tice) 并無二致,而為正義之一種,不過非據(jù)法律之正義而已,它是對法律正義之糾正!比欢,當今西方法律中,衡平( equity) 一詞已具有多層次的含義,是一個復雜的概念體系。
首先,它的核心意思應為“正義”“公正”“公平”,即作為實質正義的代稱; 其次,可作為一種方法、途徑或手段,即衡平考量、衡平方法; 再次,可作為衡平司法,即法律矯正或補救的行動; 最后,可作為一種法律原則,即在現(xiàn)存的法律不能適用的時候做出判斷的原則。[1]
此時,“衡平”具有了更為廣泛的含義和普適性的價值和意義。尤其是當其與廣為存在的司法自由裁量權相聯(lián)系時,“衡平”的普適性意義愈加凸顯出來。[2]從此廣義上理解“衡平”,其作為理念,以司法裁量作為形式,從起初普通法的話語體系,進入現(xiàn)代國際司法實踐,國際法院和其他仲裁法庭的大法官們作為一個專門性的、精英化的法律職業(yè)性集團,在海洋劃界領域實踐并發(fā)展這一理念。①
二、衡平原則及相關情況規(guī)則的產生與發(fā)展
。 一) “衡平”②觀念的引入
1909 年,“格里期巴丹那案”是最早將“衡平”觀念與海域劃界聯(lián)系在一起的案件。在該案中,常設仲裁法院首次“衡平考量”了挪威和瑞典在格里期巴丹那附近捕魚、設置燈塔、測量海洋環(huán)境、安置燈船等相關“事實環(huán)境”,最后裁定格里期巴丹那全部劃歸瑞典。
事實上,大陸架劃界的衡平原則是同大陸架法律概念同時產生的。在 1945 年 9 月 28 日的《杜魯門公告》中,美國提出相鄰或相向國家按照“衡平原則”劃分的大陸架邊界,但沒有說明“衡平原則”的確切含義?屏写幕ü僬J為“它的意義只在于號召鄰國達成協(xié)議”.此后,衡平原則這一表述盡管出現(xiàn)在一些國內立法和聲明中,但同《杜魯門公告》一樣,它們都沒有包含任何進一步的說明。同時,國際法委員會在審議有關大陸架劃界條款的過程中從未提及衡平原則,1958 年《大陸架公約》也未加以任何規(guī)定。
。 二) “衡平原則”的確立
1969 年,“北海大陸架案”是國際法院正式將衡平原則引入到海洋劃界中的案件。該案涉及三個相鄰國家,其中聯(lián)邦德國處于丹麥和荷蘭海岸之間,這三國的海岸整體上呈現(xiàn)凹形,而聯(lián)邦德國處于凹形的中間,因此,如果嚴格地使用等距離線方法劃界的話,那么劃定的兩條等距離線就必然會在離海岸較近的地方相交,并將沿海國與三角形以外的大陸架區(qū)域分隔開來。[3]同時,作為當事國之一的聯(lián)邦德國雖簽署了 1958 年《大陸架公約》,但未批準該公約,也就是說聯(lián)邦德國并不是 1958 年公約的締約國,那么適用何種法律審理該案件? 在大陸架劃界領域“等距離/特殊情況”是否已成為習慣規(guī)范? 就此問題國際法院的結論是,《大陸架公約》第 6 條所述的“等距離/特殊情況”規(guī)則不是習慣法規(guī)范。此時,該案似乎就不可避免地出現(xiàn)了法律規(guī)則缺乏的情況,如何填補在此問題上的法律漏洞的問題呢? 國際法院的做法是求助《杜魯門公告》中那個沒有任何實際含義的衡平原則,并賦予其崇高的地位,強調衡平原則從一開始就反映了劃界問題的法律確信。[3]
法院指出,“由于劃界的作用是確定某些區(qū)域歸屬于不同管轄權的問題,因而不言而喻,應該首先考慮的是所適用的結果是否衡平。相關國家可以任意選擇劃界的方法,但是必須以衡平解決為目的。這里‘衡平’尋求的不是一種劃界方法,而是一種目標。”[3]該案對 1982年《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產生了重要影響。公約第 83 條只是泛泛地規(guī)定“應在國際法院規(guī)約第 38 條所指的國際法的基礎上以協(xié)議劃定,以便得到‘衡平’解決”.該規(guī)定意味著,幾乎任何劃界方法或結合數(shù)種不同的劃界方法都是被允許使用的,以尋求劃界的最后“衡平”解決。[4]
該空洞和抽象的規(guī)定為國際法院和國際仲裁法庭在進一步發(fā)展“衡平原則”的內容上留下了大量的空間。1982 年,“突尼斯 / 利比亞案”是國際法院審理的第一起實際劃界案件。在該案中,國際法院開始將衡平結果作為劃界規(guī)則的核心和根本出發(fā)點,并對“衡平”進行了界定: “源于公平和正義思想的衡平,作為一個法律概念是可以用作法律的普遍原則予以直接適用的,法院適用時,可以根據(jù)案件的具體情況在幾種可能的法律解釋中選擇一種最接近正義要求的解釋。
在本案中,法院將衡平作為國際法的一部分來運用”.1985 年,“利比亞 / 馬耳他大陸架劃界案”是國際法院審理的第一個海岸完全相對的國家間的大陸架劃界案。法院認為,“按照海洋劃界法律的基本準則,在使衡平原則適用于有關情況的基礎上務求謀求達到衡平的結果”,[5]“衡平作為一般國際法的一部分,它的適用應當顯示出一貫性和一定程度的可預期性”.雖然這些案例間存在某些非一致性,但所表達的思想是共同的,即國際法院已將衡平納入法律原則( 或規(guī)則) 體系中進行考量,并將抽象的原則與具體案件相結合,通過權衡“一切有關情況”,在適用中極力發(fā)展實在法,以確保實現(xiàn)具體個案正義的要求。此時,“衡平”與其所挾帶的“衡平”法則不僅僅具有糾正法律規(guī)則的方法論上的意義,而且作為一項有著明確實質含義的法律原則來調整利益糾紛。
( 三) 衡平原則及具體情況規(guī)則的形成
國際法院在 2001 年“卡塔爾訴巴林案”中正式提出了“衡平原則及相關情況規(guī)則”.[6]此后,國際法院在 2002 年“喀麥隆訴尼日利亞案”、2007 年“尼加拉瓜訴洪都拉斯案”、2009年“羅馬尼亞訴烏克蘭黑海劃界案”和 2012 年5 2哈爾濱學院學報 2015 年“孟加拉灣劃界案”中都適用了該具體規(guī)則。
由此可見,21 世紀后,國際法院繼續(xù)努力使衡平原則向著確定規(guī)范方向演進,使其由虛幻的衡平觀念變成一種固定的或實在的規(guī)則;凇昂馄皆瓌t及具體情況規(guī)則”的內容日益固定明確,目前存在海洋劃界爭端的國家在談判未果的情況下,越來越傾向于通過國際仲裁機構或國際法院適用該規(guī)則來解決劃界爭端,有資料顯示,這類國家已經(jīng)超過 20 個。隨著國家實踐的增多,該規(guī)則作為國際習慣法的地位無疑將日益得到國際社會的普遍認可。
三、衡平原則及相關情況規(guī)則的實踐內涵
追溯國際仲裁和國際法院關于海洋劃界的實踐,不難發(fā)現(xiàn): 經(jīng)國際司法實踐的推動“衡平”一詞從傳統(tǒng)的普通法語境中解脫出來進入到海洋劃界領域,為避免衡平的虛化和泛化,大法官們實踐并發(fā)展了“衡平”理念,提出以抽象衡平和正義為理念,對實質性的“相關情況”加以衡平考量,而這些考慮并非以僵硬的規(guī)則來求得各因素的精確分量,也不意味著進行自由裁量和調和,而是確確實實的現(xiàn)實考量,使“衡平”由起先的旨在實現(xiàn)“具體正義”和“個別化”的主張,過渡到實在的法律規(guī)則。由此可見,當前的衡平原則及相關情況規(guī)則是在國際法院和仲裁機構判例的基礎上發(fā)展而來的海洋劃界規(guī)則,它包含: 確保結果公正、考慮相關情況、遵循公平劃界程序和劃界方法等實踐內涵。
1. 強調結果公正
公平的劃界結果是大陸架劃界的目標,也是衡平原則的核心意義?梢院敛豢鋸埖卣f,在國際法院看來,公平結果不只是劃界規(guī)則中最重要的部分,而且在某種意義上簡直就是劃界規(guī)則的全部。既然公平結果在劃界規(guī)則中如此重要,與此相適應的情況應當是存在著相當準確的描述公平結果標準的規(guī)則,否則將難以辨別什么是不公平的。但不幸的是,這樣的規(guī)則并不存在。因為“在特定的案件中,什么是合理 的、公 平 的,取 決 于 該 案 件 的 特 殊 情況”,[7]而“每個特定的案件歸根結底與其他案件是不同的,是獨一無二的”,[8]這決定了法律上不可能存在對所有案件都適用的一般的公平標準。但在實際劃界過程中,必然會發(fā)生對最后界線加以判斷的問題。為了解決這一問題,國際法院發(fā)明了一個“比例標準”.[7]它是確保海洋劃界結果公平性的最后一道“安全閥”,尤其是對于海岸線較長的沿岸國而言,主張劃界結果應當符合比例原則是確保海洋劃界公平性的題中應有之義。
2. 考慮相關情況
衡平原則只有借助案件的相關情況才能獲得內容,離開相關情況,衡平原則將成為沒有內容的空殼概念。國際法院始終強調,在劃界過程中應當考慮一切相關情況。著名海洋學家傅崐成提出海洋劃界應進行衡平考量,考量的因素包括: 地理考量,如距離、比例分配、平等劃分重疊主張區(qū)、海岸形狀、爭議國所采用的基線、海岸附近的島嶼; 地質考量---重大地質結構變化; 地文考量---海床的形狀變化; 歷史利益; 社會經(jīng)濟考量,如經(jīng)濟之依賴性與相對財力、自然資源之保全、安全利益; 國家行為與禁反言; 未來爭執(zhí)之防止; 最后界線之簡化等。[8]
實際上,無法羅列所有的“相關情況”,同時部分衡量因素對海洋劃界所起的作用會隨著時間的變化而改變。因此,國際法院選擇了“權衡”的方式,“權衡的過程不能被簡化為確切數(shù)字表達的精確公式”,“不存在賦予各個因素以一定重要性的刻板規(guī)定”.[9]這樣,國際法院就擁有相當大的自由裁量權。
這種過度靈活性受到一部分人的批評,如格羅斯法官將衡平原則批評為“游離于實體法之外”,[4]是沒有原則的原則。但是這也正是“衡平”之生命所在。實際上,任何案件都是獨一無二的,在這些千差萬別的個案的背后,有著其自身特殊的事實爭議。既然“衡平”遵循的是由一般到特殊的邏輯,既然“衡平”是對“實質”“個體”正義的落實,那么這樣的一種特殊法律適用應當?shù)玫娇隙ā?/p>
3. 適用公平劃界程序
“程序優(yōu)于權利”,程序的公正是保證結果公平的條件之一。早期國際法院采用以衡平原則為出發(fā)點---相關情況---劃界方法---劃界結果---比例校驗或其他校驗---公平結果的劃界程序。運用此程序國際法院在 1969 年“北海大陸架案”中采用了等距離線劃界方法,在 1982 年“突尼斯/利比亞大陸架案”中采用了海岸垂直線與夾角平分線劃界方法,在 1984年“緬因灣案”中采用了夾角平分線、修改的等距離線和灣口垂直線劃界方法。也就是說,為確保劃界結果的公平,法官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選擇采用不同的劃界方法。但是,批評者認為該劃界程序導致劃界方法過于靈活,法官的裁量權過大。
因此,自 1985 年“利比亞/馬耳他案”開始,國際法院重新適用等距離線方法劃定臨時邊界線,再根據(jù)“相關情況”調整臨時邊界線。
在 2009 年“羅馬尼亞訴烏克蘭黑海劃界案”中,國際法院明確提出“三階段論”.所謂劃界“三階段論”指的是先不考慮任何相關情況畫出一條臨時等距離線或中間線,然后考慮是否存在相關因素以調整或修改臨時等距離線,最后運用比例校驗方法驗證經(jīng)過調整或修改的臨時等距離線是否會造成不公平的結果。針對這一調整國際法院進行了說明: 調整的目的是為了使適用衡平原則劃界更具有可操作性和便利性,這并不能說明等距離方法自動優(yōu)先于其他劃界方法,在特殊情況下,令人信服的理由可以使等距離方法的采用并非是適當?shù)。由此可見,雖然國際法院強調“等距離方法”并不具有自動優(yōu)先的地位,但在具體的個案中,適用“等距離方法”將是國際法院的首選,除非存在“令人信服的理由”.[10]何為“令人信服的理由”呢? 國際法院引述了 2007 年“尼加拉瓜訴洪都拉斯案”,以具體說明。該案中,國際法院認可尼加拉瓜提出的地理、地質因素和洪都拉斯提出的兩國間默示 15 度平分線為“令人信服的理由”,從而排除等距離線方法的適用。[11]
由此可見,反對國際法院采用等距離線方法的當事國負有證明責任,在“相關情況”范疇中找到“令人信服的理由”.
四、衡平原則及相關情況規(guī)則在東海劃界中的適用
如前所述,經(jīng)國際司法機構的實踐和發(fā)展,衡平原則實現(xiàn)了由抽象原則到具體規(guī)則的轉變,其內涵與相關規(guī)則已日漸清晰,且正在成為一般國際習慣法,那么我國應如何理解和適用該規(guī)則以支持我國在東海劃界中的基本主張。
1. 衡平原則及相關情況規(guī)則的形成并不意味著“自然延伸原則的消亡”.自然延伸系指沿海國之海岸前端向海的持續(xù)延伸。大陸架區(qū)域是沿海國陸地領土向海和在海下的自然延伸。沿海國根據(jù)對其大陸領土的主權,并作為沿海國為勘探海床和開發(fā)其自然資源的目的對大陸架行使主權權利的擴展,對于構成其陸地領土自然延伸到海洋或海下的大陸架區(qū)域的權利,事實上并自然就存在。簡言之,這是一種固有權利。為行使這種權利,無需經(jīng)過特別法律程序,也不必履行任何特定法律行為。國際法院之所以在 1985 年“利比亞/馬耳他案”中采納馬耳他提出的距離標準,是因為利比亞地質學家所提供海底存在“斷裂區(qū)”的證據(jù)是不清晰的、不完整的,且存在爭議,以致法院無法準確判定此海底是否存在大陸架的根本中。[12]由此可以推出,如果一國能夠證明爭議大陸架存在根本分離,那么該國無疑會依據(jù)自然延伸原則而非等距離線或中間線對大陸架主張權利。
2. 在大陸架劃界中適用衡平原則及相關情況規(guī)則與自然延伸原則并不矛盾。衡平原則強調自然延伸原則在大陸架劃界中的重要性,甚至把它視為大陸架劃界的基本原則,在 1969 年“北海大陸架案”中,國際法院認為,“有關國家根據(jù)衡平原則并考慮一切有關情況進行劃界,應使每一方盡可能多地取得其陸地領土的自然延伸部分,但又不要侵占另一國大陸架的自然延伸部分”.
3. 當前“衡平原則及相關情況規(guī)則”與“等距離及特殊情況規(guī)則”呈現(xiàn)出相互融合的趨勢。在具體的個案中,“等距離方法”已成為國際法院劃定邊界的首選方法,除非存在“令人信服的理由”.基于此,在解決東海劃界爭端時,今后我國的主要任務應是進一步從地理、地質結構等方面,詳細、科學論證和說明沖繩海槽的成分和結構與附近的大陸架不同,確立沖繩海槽屬于基本中斷之情勢,證明東海地區(qū)存在兩個大陸架,從證據(jù)方面駁斥日本主張“中間線”的不合理性。
4. 成比例驗證方法可作為檢驗我國東海大陸架劃界主張合理的輔助手段。中日兩國東海海岸線長度比例懸殊,在北緯 30 度以南的海區(qū),按照海岸的一般走向量算,中國一側不計全部海岸線的自然彎度,日本一側不計島岸線周長只取各島最大長度之和,中日雙方海岸線之比為64: 36.[12]因此,中國對東海大陸架的主張具有合理性。
綜上所述,在解決東海爭端時,我國應始終堅持自然延伸原則是衡平原則及相關情況規(guī)則的權利基礎,同時,充分科學論證沖繩海槽屬于基本中斷之情勢,以此作為“令人信服的理由”駁斥日本主張的中間線。最后,以成比例方法作為輔助手段,驗證中國東海大陸架劃界主張的合理性。
[參 考 文 獻]
[1]胡橋。 衡平法的道路---以英美法律思想演變?yōu)榫索[D]. 華東政法大學,2009.
[2]顧元。 衡平司法與中國傳統(tǒng)法律秩序---兼與英國衡平法相比較[M]. 北京: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
[3]North Sea Continental Shelf( FRG/Den; FRG/Neth)[M]. Judgment of Fed. 20,1969,Reprinted in 8 ILM340.
[4]傅崐成。 海洋法專題研究[M]. 廈門: 廈門大學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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