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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程序的價值重構
我國現(xiàn)行民事再審程序構筑的價值是基于“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原則,意在使每一個案件都能得到正確處理,使每一個錯案都能得到徹底糾正。但縱觀我國民事再審制度的實踐,卻并不盡如人意,究其原因是立法者觀念及價值取向的偏頗造成的,具體表現(xiàn)為:1.偏重糾錯與裁判的穩(wěn)定性的矛盾。即過分強調錯誤裁判的救濟性,忽視了訴訟程序的安定性和民事法律關系的穩(wěn)定性。
2.絕對的客觀真實與訴訟公正的相對性的矛盾。即過分強調裁判的絕對正確性,“有錯必糾”,忽視了訴訟公正的相對性。訴訟程序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可以保障訴訟公正,另一方面程序自身的局限性又會帶來訴訟公正的相對性。
3.側重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欠缺保護的矛盾。即過分強調追求實體權利的實現(xiàn),忽視了程序正義的應有價值。再審程序是特殊程序,其設立目的應當是在保障程序公正的基礎上實現(xiàn)實體正義。筆者認為,再審程序的提起不應以事實問題為理由,而應限于法定的程序瑕疵。
筆者認為,再審程序作為保障司法公正的特殊救濟程序,其設計必須注意制度價值整合,重新確立訴訟價值。首先,民事訴訟目的應當追求“當事人目的”,在這個意義上民事訴訟所要發(fā)現(xiàn)的真實,應當是當事人所依賴的事實,是當事人所選擇的真實。其次,民事訴訟再審價值,應是確保當事人程序利益的實現(xiàn),確保程序內在價值的完全實現(xiàn),確保當事人在公正的氛圍中行使其權利,這樣是比較符合客觀實際的,也是真正有利于實體的客觀公正的。再次,樹立兼顧糾正錯誤裁判與保持生效裁判穩(wěn)定的指導思想,找準兩者之間的平衡點,在再審程序中,程序安定應優(yōu)于法對正義的追求。
再審程序的價值重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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