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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公證中印章的審查
對合同文本進行公證是公證機構最普遍、也是最重要的業(yè)務范圍之一。通過辦理公證,不僅有效防范和減化了合同各方當事人的風險,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更為合同切實履行、為社會經濟發(fā)展起到了很大的促進作用。值得注意的是,公證人員在對合同內容進行審查和確認時,往往忽略了合同中印章的重要性。司法實踐中卻經常出現合同因為漏蓋、假蓋、借蓋印章而導致合同糾紛甚至合同無效的案例。這就要求公證人員對合同中的印章有一定的認識和足夠的注意。當然印章的問題是多方面的,筆者在此僅對涉及公證的印章問題進行粗淺的闡述,以期拋磚引玉。
合同中的印章問題
合同中的印章問題一般分為印章種類問題、印章刻制問題和印章使用問題。但筆者以為印章刻制問題應歸于行政管理的范疇,與本文的主旨無關,故暫此略去。
(一)印章種類問題
印章種類問題是指因印章種類的效力不同所引起的合同糾紛問題。筆者在實際工作中,經常遇到如在法人簽署處加蓋法人職能部門章、在抵押合同中加蓋財務專用章等實例。如果此時,合同當事人沒有敏感性,將對此種合同的成立與否及效力如何產生不良的影響。
在此,筆者對在公證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印章種類及效力進行簡單概括:(1)法人印章,即刻有法人法定名稱(與工商登記一致)且代表法人的印章。不論企業(yè)法人、事業(yè)法人、機關法人或社團法人都擁有一枚法人印章(大多為圓形)。在正常情形下,法人印章的出現,無疑代表著相應法人的出現,也就是說,法人印章全方位代表法人。(2)法人分支機構章,即刻有法定名稱且刻明分支機構名稱的印章。這類印章不能代表法人,它僅代表法人分支機構,當然此類印章仍需經管理機關的登記。即使在以后合同里出現需法人承擔責任的情況也僅是因管理不嚴承擔過錯責任而與印章問題沒有任何關系。(3)法人專用章,即刻有法人法定名稱且刻明某項事項專用的印章,如合同專用章。它只能在特定的方面或特定的范圍內代表法人而不能全方位地代表法人。#!$法人職能部門印章,即刻有法人法定名稱并刻明職能部門名稱的印章。值得指出的是,該印章與法人分支機構的印章并非同一概念,對于這點,公證人員尤其要提高警惕。(4)法定代表人印章(私人印章)。一般情況下,某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印章出現在該法人所訂立的合同上,它就代表著該法人,但若出現在與法人無關的場合,則該印章僅代表自然人自己。
(二)印章使用問題
筆者在進行合同文本公證時,經常遇見關于印章使用的各種問題。為了避免類似問題的再次發(fā)生,印章使用應注意如下幾種問題:(1)當蓋不蓋。幾乎所有的合同都必須有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上進行簽名、蓋章,而沒有加蓋印章則極易產生合同糾紛。例如筆者在進行某銀行貸款抵押合同公證業(yè)務時,發(fā)現抵押人所持有的原抵押物的出售合同沒有加蓋出賣方的印章,這將直接導致銀行貸款抵押合同公證很難進行下去。(2)蓋而不當,即雖然合同上加蓋印章,但種類并不符合要求。對此種情況,筆者以為,雖然蓋錯了印章,但合同各方當事人也算作了一定的意思表示,只要各方當事人沒有異議,合同仍應該依法履行。(3)當而不全,即合同上存在必須蓋章確認的特殊條款,但并沒有所有的當事人都蓋章確認。(4)全而無權,即合同上加蓋的印章是齊全的,但加蓋印章的人卻是無權加蓋者。這種情形是公證人員重點審查的范圍,要杜絕無權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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