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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伊判例:關于司法和政治分界的爭辯(三)
(三)凱瑟案少數意見:遵循錯誤的前例顛覆法院的合法性
凱瑟案少數意見對O‘Connor的批駁可以歸納為4點:
1. 多數意見一面實質性的推翻羅伊判例,一面虛偽地聲稱遵循前例。羅伊判例將墮胎作為憲法保護的“基本權利”,凱瑟判例沒有接受;羅伊判例對限制墮胎的法律作“嚴格審查”,凱瑟判例推出了“不當負擔”標準;羅伊判例的實質內容“妊娠三段論”被公開推翻。因此羅伊判例只剩下一具徒有其表的外殼,一個繼續(xù)存在的假象。這是對遵循前例原理的嘲弄,最高法院判決還從來沒有出現過象多數意見那樣從前例中任意取其所需、舍其所棄的遵循前例。通過制定憲法修正案而糾正一個錯誤的憲法判例幾乎是不可能的,因此法院一旦認識到前例的失誤,就應當即時糾正。
2. 判決依據的基本事實沒有變化根本不能成為維持羅伊判例的理由,因為,羅伊判例點基本事實是婦女懷孕、胎兒發(fā)育成活、母親分娩,這些基本事實永遠不會改變。
3. 在已往20年,婦女社會地位的改善是因為她們接受高等教育(www.xfhttp.com-雪風網絡xfhttp教育網),參與競爭,而不是因為她們可以自由墮胎,因此,婦女對羅伊判例并沒有什么依賴利益。即便公眾對錯案產生依賴利益,也不能成為拒絕糾正錯誤的理由。維護種族歧視的布雷西案持續(xù)了58年,廢除最高工作時限的羅奇納案存續(xù)了32年,肯定有人對之產生依賴利益,但法院并沒有因此而推翻錯案。
4. 因為判決涉及引起廣泛爭議的社會問題,所以,不能在公眾的壓力下推翻前例,否則法院就會喪失合法性,這是令人難以置信的說法。如果糾正錯誤會影響法院的合法性,那么歷史上所有錯案都不能推翻。不對公眾壓力屈服的說法本身是一個悖論,當法院頂住反對羅伊判決的公眾壓力時,它是屈服于支持羅伊判例的公眾壓力時,它正是屈服于支持羅伊判例的公眾壓力。Scalia在凱瑟案單獨發(fā)表了不同意見,因為他和首席大法官在法院是否應當回應公眾反應的問題上存在分歧。Scalia對多數意見的批評是,推翻羅伊判例不是為了回應公眾反應,而是因為羅伊判例缺乏憲法依據;法院既沒有必要為了顯示自己能夠對抗公眾壓力而拒絕糾正錯誤,也沒有必要對公眾壓力妥協(xié),法官是任命的,而不是民選的,法官根本沒有回應公眾反應的能力。
凱瑟判例留下了一個學者稱之為“Scalia疑問”的政治哲學問題:如果說,一個稱職的法官應當將自己和公眾反映隔離開來,他如何才能做到自我封閉?如果說,一個法官無法避免公眾意見的影響,又無法回應公眾意見,他如何做一個稱職的法官。
我想,Holmes的堅決也許可以回應“Scalia疑問”。Holmes認為,立法應當反映公眾意志-一個堅實的法律首先應當順應公眾的意愿和要求,不管它是對的,還是錯的。(61)在羅奇納案不同意見,他強調:法官應當順從多數意志決定的法律-法院不必越俎代庖為多數人立法。Holmes表示,只有在忍無可忍的情況下,他才會推翻一個反映多數意志的法律-除非一個法律令他“作嘔”,法官在什么時間、什么場合不必遏止嘔吐?法官究竟是跟隨公眾感覺,還是跟隨自己的胃口嘔吐?雖然,Holmes并不輕視理論,但是,他不會在這個問題上推出自己的理論或者采用唯一正確的理論,因為,他更崇尚“摸著石頭過河”的經驗智慧。
五。觀察性意見
1.羅伊判例多數意見聲稱:盡管憲法字里行間沒有隱私權,法官可以通過解釋憲法而發(fā)現該隱含權利。羅伊判例反對意見則認為,法官借用法律解釋而篡奪了立法權,充當了非法角色。雙方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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