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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父母,民賊,民傭:亂翻古人筆記 - 畢業(yè)論文
父母官之稱源自“召父杜母”的典故。《漢書·循史傳》載,西漢元帝時,南陽郡太守召信臣為政勤勉有計謀,勸民農(nóng)桑,“好為民興利”,“百姓歸之,戶口增倍,盜賊獄訟衰止”,被當?shù)厝俗馂椤罢俑浮。《后漢書·杜詩傳》載,東漢武帝劉秀建武7年,南陽郡新任太守杜詩“性節(jié)儉而政治清平”,任內(nèi)造水排、鑄農(nóng)器、治陂池、拓土田,“郡內(nèi)比室殷足”,被當?shù)厝俗馂椤岸拍浮!扒坝姓俑,后有杜母”,州縣地方長官被尊稱為“父母官”便這樣傳了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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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時州縣長官,也真還有些是可視之為民父母的。
《夢溪筆談》載,鄂州崇陽縣“多曠土,民不務耕織,唯以植茶為業(yè)”,張姓知縣“令民伐去茶園,誘之使種桑麻”,“至嘉佑中改茶法,湖湘之民苦于茶租,獨崇陽茶租最少,民監(jiān)他邑,思公之惠,立廟以報之”;農(nóng)人有“入市買菜者”,知縣召來勸諭說,城里的居民無地種菜,買菜吃是沒有辦法,“當村民,皆有土田,何不自種而費錢買菜?”而且毫不客氣地“笞而遣之”,后來當?shù)剞r(nóng)家“皆置圃”,并且把1種菜取名“張知縣菜”。這張知縣,對治下百姓來說,是不是有點嚴父的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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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2109年,皇帝下詔“察舉廉吏”,1共表彰了4個縣令,嘉定令“陸隴其”是其中之1。清吳熾昌《客窗閑話》、清錢泳《履園叢話》、清龔煒《巢林筆談》,都記載有陸的事跡。陸斷案時,“以理喻,以情恕,如家人父子調(diào)停家事”,境內(nèi)漸成無訟之風”。 當?shù)赜袕姳I要入境搶劫,陸“戒吏民無動”,“騎馬入盜中”,“諭之曰:‘爾等皆良民,迫于捕逐耳,今令來,欲與爾等共為善,能自新乎?各散還家,貰汝罪;否則,官軍至,無遺類矣!睆姳I們“流涕蒲伏曰:‘公真父母,死生唯命!本硟(nèi)有1刁民拖欠稅款,騙陸說把女兒賣了再來繳,陸“聞言流涕,戒勿鬻,取俸代完”,結果“眾怒其(刁民)詐,兢毆之幾斃”,“自是民間輸納恐后”。這陸縣令,對治下百姓來說,是不是有點慈母的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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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陳康祺《郎潛紀聞4筆》第4卷載有“劉公綢”、“陳公綢”的故事。“康熙間寧羌牧劉君從山東雇人至州,教民養(yǎng)山蠶,織繭綢,陜省蠶桑之利,由此肇興也!睍r陜西人便將所織繭綢稱為“劉公綢”!扒⊥榴っ褙殻┳窳x1府,農(nóng)蠶并行,生計較裕。自乾隆中,山東歷城人陳君來守是郡,見其地青棡樹即山東之槲櫟樹,其葉可飼山蠶,乃捐俸遣丁至山東買取繭種,訪覓蠶師,廣為教導,期年有成,至今利賴!彼検侵^“陳公綢”。這劉陳2公,對治下百姓來說,是不是1副埋頭為兒女謀福的忠厚父母形象?
可是,官民之間與真的親子之間的關系,卻是有本質(zhì)區(qū)別的。親子之間有天然的、無法割裂的血緣聯(lián)系,而官民之間的聯(lián)系是“人為”的:直接來看,官是皇帝老兒給民派來的,稍遠1點說,中國古代的官都是統(tǒng)治階層所種武力之樹結的1粒果實。這樣的關系自然是可以割裂的。正因如此,官們背上背著皇帝老兒,背后靠著武力那棵大樹,其實想視民如子便視民如子,不想視民如子,便完全可視民為錢袋或者羔羊!冻擦止P談》卷4《見利忘害》篇的內(nèi)容,可作為官民與親子關系之大異的極好佐證:“乾隆2109年,諸暨令黃汝亮之重征,5101年平陽令黃梅之苛斂,俱因其子素預公事,見利忘害,以致身干重辟,子亦罹刑!笨纯,官與子1起“見利忘害”,所“重征”、“苛斂”之對象,當然是民了。
民賊,從來就沒有少過。
僅《巢林筆談》所記,順手就可錄如下兩則!犊h令好蝶》篇載,明朝時如皋縣王姓縣令“性好蝶”,斷案后需要以“笞罪”處罰的被告,只要“輸?shù)苯o他,就可以免除處罰。原告豈不氣結?《官僚疾賑》篇載,雍正10年秋,大概是臺風侵襲,“沿海居民漂沒無算”,災民跑到城市,“或聚于書院門外,枕藉而死者1089”,“好義之士稍稍賑施”,不料卻“拂長官意”。官們認為,災民死了“與官無累”,“賑施”卻讓災民“久羈”城里,使官受累。這種官,哪里還有人性?
清張集馨在不少地方擔任過各種地方官,所著《道咸宦海見錄》,記下的民賊“事跡”更為詳盡,有的真是聞所未聞。民向官交糧納稅,正額之外,例有浮收;甘肅等省有所謂“倉糧出陳易新”的名目,倉中陳糧“本不干潔”,地方官卻“刑驅(qū)勢迫,勒令具領”,領的時候已在計量上克扣,還要在陳糧中“攙雜秕稗丑糧”,等到收獲后,民們就得“加息還倉”,“往往2石新糧,不足交1石舊谷”;4川則有所謂“放炮”的斂財辦法,即 “官將去任,減價勒稅,名曰放炮”,新官到任也“放炮”,“名曰倒炮”,甚至任內(nèi)故意放出謠言說將去任,也要“放炮”,美其名曰“太平炮”,放“炮”所得稅款則絕大部分都被私吞。橫征暴斂到了什么程度!而當民們繳不起稅捐租谷,還不清債務時,往往被誣為抗糧、抗捐、抗稅、賴債的刁民,逮捕拷打。稍有反抗,則橫加匪盜等罪名,濫施酷刑。4川官府設有1種所謂“卡房”,“大縣卡房恒羈禁數(shù)百人,小邑亦不下數(shù)10人”,證人“亦拘禁其中”,“ 每日給稀糜1甌,終年不見天日,苦楚百倍于囹圄”,“通省瘐斃者,每年不下12千人”。成綿資道徐有壬“不到半年,濫殺810余人,有的被重責23千小板,然后行刑”,此人后來還升為江蘇巡撫;4川按察使劉喜!胺仓菘h解來匪犯,或先責4百小板,然后訊供,或帶至城隍廟,令犯人跪于神前揲1筊,如系陽筊則免死, 如系陰筊則在神前責斃,或頭漿迸出,或肢體斷折”,有的“裝入籠內(nèi),斷其水食,1日而斃”,有的甚至“用鑊煮之”。這些官與魔鬼還有什么區(qū)別?
及至翻至《巢林筆談》之《民傭石瑤臣》篇,著實愣了好大1會!笆瘒L自記曰:‘吏而良,民父母也;其不良,則民賊也。父母吾不能,民賊吾不敢,吾其為民傭乎?’故自號曰‘民傭’!逼袥]有怎么記錄石的事跡,只說他長期在江西當縣官,“道光朝循吏也”,有1年大約江西出現(xiàn)災荒,官們賑災“錢粟未辦”,饑民聚集呼賑“聲震巡撫署屋宇”,“大吏不知所為”,“急檄石令”,“石至,而萬眾皆迎伏跪拜”,“愿聽處置”,“是賑也得緩而無變”。從中可以看出這石某在民眾中威望很高?墒强墒牵趺磿氤鲎约菏莻“民傭”,或者要作個“民傭”呢?傭,那可是下人。他1個高高在上的官,怎么可能是傭?雖然他吃的喝的穿的用的,確實是民們提供的,可民們在什么時候以什么形式雇過他?傭怎么又能夠自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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