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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論文(通用12篇)
在平平淡淡的日常中,大家都寫過論文,肯定對各類論文都很熟悉吧,借助論文可以達到探討問題進行學術研究的目的。那么你有了解過論文嗎?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論文(通用12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論文 篇1
【摘要】
簡要介紹了我國道路交通事故中當事人的賠償責任類型。包括過錯賠償責任、無過錯賠償責、混合過錯賠償責任、法定全部賠償責任和公平責任。
【關鍵詞】
交通事故;賠償;歸責原則
當前,我國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主要依據《民法通則》、《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法規(guī)來規(guī)定。除了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的賠償外,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賠償責任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過錯賠償責任
所謂過錯賠償責任,就是說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的發(fā)生,主觀上有過錯的,應當按照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痹诘缆方煌ㄊ鹿侍幚碇,實行“過錯賠償原則”,但過錯賠償僅限于機動車之間。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一)項的規(guī)定,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賠償責任。在三方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中,依照“過錯賠償原則”,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確定賠償責任。
二、無過錯賠償責
所謂無過錯賠償責任,就是指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的發(fā)生,主觀上都沒有過錯,但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二)項的規(guī)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這是《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沒有過錯,但法律規(guī)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規(guī)定在交通事故處理中的具體體現。
三、混合過錯賠償責任
所謂混合過錯賠償責任,就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當中,當事人各方主觀上都有過錯,對道路交通事故的發(fā)生都有責任,應當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二)項的規(guī)定,機動車一方減輕責任的,違法的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兜缆方煌ò踩▽嵤l例》第九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痹诤笠环N情況下,有過錯的對方當事人也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四、法定全部賠償責任
所謂法定全部賠償責任,就是由《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明確規(guī)定的必須全部賠償事故損失的責任,主要有五種情況:
1、逃逸一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兜缆方煌ò踩ā返谄呤畻l規(guī)定:“在道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員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zhí)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由此可見,機動車一旦發(fā)生交通事故,機動車駕駛人必須立即停車,這是肇事駕駛人首要的法定義務,必須履行。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機動車駕駛人發(fā)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又沒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承擔全部責任,也就是要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2、故意破壞、偽造現場者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是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時留下的,是認定當事人是否有過錯和事故責任的重要證據,也是確定當事人是否承擔賠償責任重要事實。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币簿褪且袚抠r償責任。
3、毀滅證據者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中,證據是確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過錯的嚴重程度以及當事人責任的根據,也是確定當事人賠償責任的重要依據。如果當事人毀滅了道路交通事故的證據,就可能導致缺乏證據而無法查清事故事實,無法認定當事人的事故責任,以致無法確定當事人的賠償責任。因此,只要當事人例毀滅證據,就同故意破壞、偽造現場一樣,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也就是要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4、故意肇事者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兜缆方煌ò踩ā返谄呤鶙l第二款規(guī)定:“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5、教練員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兜缆方煌ò踩▽嵤l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學員“在道路上學習機動車駕駛技能應當使用教練車,在教練員隨車指導下進行,與教學無關的人員不得乘坐教練車。學員在學習駕駛中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練員承擔責任!
五、公平賠償責任
所謂公平賠償責任,是指當事人依據民事活動中的“公平原則”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兜缆方煌ò踩ā返谝话僖皇艞l(五)項規(guī)定:“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由此可知,車輛在道路上因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也屬于交通事故,這是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律首次將道路上發(fā)生的意外事件規(guī)定為交通事故,使這類交通事故的處理有法可依。在意外事件的交通事故中,如何確定當事人的賠償責任呢?《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二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即承擔公平賠償責任。一般而言,對交通事故的損失由當事人平均分擔,但如果一方經濟條件較差,而另一方經濟條件較好,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另一方多承擔一些民事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論文 篇2
摘要:
道路交通發(fā)展至今,在滿足人們對交通運輸的實際需求,給人們的工作與生活帶來無限便利的同時,也引發(fā)了諸多難以回避的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的發(fā)生雖然難以回避,卻不是不可預防并避免的。對此,細分析導致交通事故的現實原因,并力圖從中尋求有效規(guī)避事故發(fā)生的預防措施則顯得尤為重要和迫切。
關鍵詞:
交通肇事 道路安全意識 立法與執(zhí)法力度 事故緊急救援系統(tǒng)
一、人的因素及法律上的不利評價
。ㄒ唬┠敲慈耸窃斐山煌ㄊ鹿实淖钪匾脑颉7梢庾R淡薄,不論是肇事者,還是被害人,因不遵守交通規(guī)則的違章行為導致的交通事故占事故發(fā)生率的50%以上;因對法律認識不足,在事故發(fā)生后未及時報警而擅自離開現場或破壞現場,未有效保護現場并設置安全提示標識等非法或不當行為導致量刑加重。
。ǘ{駛員的駕駛技能的高低、駕駛員持續(xù)駕駛時間、行駛速度等因素的影響,是直接導致事故發(fā)生的又一主因。
20xx年2月3日,付某駕駛無證無牌摩托車沿西后線行駛時與行人霍某相撞,霍某經搶救無效死亡。(注:無視法律法規(guī),無證駕駛無牌車輛,導致一人重傷即可構罪)
20xx年1月15日9時30分許,陶某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掛車沿國道由西向東行駛時與橫過馬路的趙某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年僅7歲的小學生趙某當場死亡。事故發(fā)生后陶某棄車逃逸。(注:首先,肇事者對其逃逸行為的嚴肅后果認識不足,事故發(fā)生后棄車逃離現場,雖未破壞現場,但在其應當且有機會報警的情況下而未報警,客觀上形成逃避法律追究的事實而認定逃逸,致使刑罰加重。且因其逃逸行為,投保的商業(yè)險保險公司主張對其免責,從而加重了對被害人進行經濟損失賠付的負擔。另外,被害人屬未成年,在監(jiān)護人未盡職履行監(jiān)護義務的情況下致使被害人脫離了監(jiān)護人的控制,且違反交通規(guī)則橫穿馬路的不當行為,也是導致悲劇發(fā)生的誘因,存在一定的主觀過錯)
根據上述真實的案例我們可以清查的認識到,每一起事故的發(fā)生,都存在著不同程度的違章行為,有的是因為駕駛員引起的,有的是行人引起的。如疲勞駕駛、酒后駕駛、違章并道、盲目開快車對交通標志、標線視而不見從而導致悲劇的發(fā)生,釀成重大事故,追悔莫及為時已晚。在現實生活中,我們經?梢钥匆娦腥朔椒雷o欄桿、橫穿馬路的違章行為,不僅擾亂正常的交通秩序,更是導致事故頻發(fā)的罪惡之源。
二、車的因素
車輛的適行狀態(tài)是保障行車安全的客觀條件。車輛本身的安全設計、安全性能、制動系統(tǒng)以及在車輛投入行駛之前對車輛進行的必要安全保養(yǎng)與檢查,都與安全行駛息息相關。
三、其他因素
。ㄒ唬┰诘缆芬蛩亍5缆返耐〞尺m行,是安全駕駛、避免交通事故發(fā)生的客觀前提。對道路進行必要的維護,利用高科技手段進行安全防護及監(jiān)測,有保障安全駕駛,維護良好的交通環(huán)境,是道路交通管理部門義不容辭的義務與責任。
。ǘ┰诃h(huán)境因素。環(huán)境因素包括的范圍很廣,既包括道路交通設施、通行條件的社會環(huán)境,也包括天氣、氣候、嗓音、廢氣污染等自然環(huán)境。據統(tǒng)計,雨天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機率比晴天要多20%以上,也就是說環(huán)境的好壞可以直接影響行車的安全。
。ㄈ┝⒎ㄅc執(zhí)法方面。目前我國的道路交通法律法規(guī)正處于日趨完善的過程中,時常會出現有些行為由于法律的空白而無法用法律進行評價的情況。有法不依,執(zhí)法不嚴的現象還普遍存在。一些地區(qū)對安全影響比較大的交通違章事件仍然沒有得到有效的遏制。執(zhí)法警力仍然不足,偏遠以及落后地區(qū)交通活動處于乏人問津的自由狀態(tài)。警力分配不合理,出現有的路段警力過于集中,而有的路段卻疏于管理的'情況。
。ㄋ模┕芾硎侄畏矫妗I(yè)交通研究人員和管理人員缺乏、信息化水平低下,對道路交通科技的投入遠不能達到普遍覆蓋所需的水平,存在許多盲點。
一、要加強道路安全教育、提高道路安全意識
。ㄒ唬┮呀煌ò踩逃獜男∽テ,從學校抓起,要培養(yǎng)廣大中小學生遵守交通法規(guī)的良好習慣。
(二)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各種媒介形式,向廣大群眾大力宣傳、普及道路安全知識,提供必要的現實案例,以案說法,使廣大群眾能夠深刻地認識到交通事故的危害后果,進而提高道路安全意識及遵守交通規(guī)則的自覺性、對違章行為進行有效地抑制,是降低甚至避免道路交通事故率的最有效的對策。
另外,駕駛員交通違章是造成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所以對駕駛員進行交通安全教育,以及對駕駛人員的安全駕駛行為進行及時的監(jiān)督與約束極為重要。
二、保障道路適行安全,例如,在道路交叉口信號燈的設置時考慮交叉口交通量、交叉口安全度及相信路段安全度,使其設置更科學更實用更有效;定期維護及時清潔風險提示標識,使其有效發(fā)揮其安全行駛的提示作用等。此外,路面的強度穩(wěn)定性、平整度和抗滑性也是影響道路安全行駛的原因。
三、加大對道路交通科技設施的投入,有效應用各種先進的通訊設備、視頻監(jiān)視系統(tǒng),在各級交通警察系統(tǒng)建立事故數據管理系統(tǒng),及相應的事故報警系統(tǒng)以及時、快速應對事故的處理,力圖將事故的危害后果降至最低。
四、加大相關立法及執(zhí)法力度
。ㄒ唬╇S著時代的發(fā)展與進步,就相關交通法律法規(guī)漏洞及操作力較差的法律領域進行科學調研分析,盡快制定出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規(guī),以適應時代對法律的需求,更有利于指導司法實踐。
(二)一定要加強對車輛的管理,嚴格執(zhí)行當地的報廢車輛標準,禁止不符合條件的破舊車輛上路,嚴格限制低速車進入高等級道路,加強對道路設施的管理,嚴禁違法占用道路、破壞道路附屬設施建立駕駛員違章記分制度,對駕駛員的違章及時進行檢查和處理加大對交通違章的懲罰力度,強化 交通法規(guī)的威懾力,對嚴重違章、不接受處罰的事故責任者或者肇事者堅決予以法律制裁。
五、加快建立事故緊急救援系統(tǒng)。
有關研究表明,40%死亡人員是因為事故發(fā)生后沒有及時救助而死亡的,從美國交通安全實踐經驗中可以看出,縮短事故后時間,有利于減少交通事故過程中的傷亡以及傷害程度。在這個意義上,交通事故發(fā)生后的半小時被稱為“生命黃金半小時”,對挽救交通事故受害者的生命至關重要。我國已有少數地區(qū)建立起交通事故緊急救援通道,但是多數地區(qū)特別是偏遠地區(qū)還沒有建立起該救援通道,有關部門應盡快做好該項工作。
六、設立公益救援基金
在個人無力救助或個人能力遠遠達不到基本救助需求的情況下,為不幸遭遇交通事故的被害人及其家屬提供必要的人道主義幫助,解決其亟待解決的實際生活問題,盡量減輕其遭受的事故創(chuàng)傷。
遵守交通規(guī)則,安全出行,有效地預防、避免交通事故的發(fā)生,由我做起,由不違章做起,為自己,為家人,珍愛生命,遠離事故!
參考文獻:
[1]劉文光. 數據挖掘技術在中小城市交通事故分析中的應用研究.學士論文.道客巴巴網.20xx.06.20
[2]馮延東.道路交通安全分析與對策.呼倫貝爾學院學報.2005年10第13卷第5期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論文 篇3
數據挖掘技術在金融業(yè)、醫(yī)療保健業(yè)、市場業(yè)、零售業(yè)和制造業(yè)等很多領域都得到了很好的應用。針對交通安全領域中交通事故數據利用率低的現狀,可以通過數據挖掘對相關交通事故數據進行統(tǒng)計分析,從而發(fā)現其中的關聯(lián),這對提升交通安全水平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1、數據挖掘技術概述
數據挖掘(DataMining)即對大量數據進行有效的分類統(tǒng)計,從而整理出有規(guī)律的、有價值的、潛在的未知信息。一般來講,這些數據存在極大的隨機性和不完全性,其包括各行各業(yè)各個方面的數據。數據挖掘是一個結合了數據庫、人工智能、機器學習的學科,涉及統(tǒng)計數據和技術理論等領域。
2、數據挖掘關聯(lián)分析研究
關聯(lián)分析作為數據挖掘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主要作用就是通過數據之間的相互關聯(lián)從而發(fā)現數據集中某種未知的聯(lián)系。關聯(lián)分析最初是在20世紀90年代初被提出來的,一直備受關注。已被廣泛應用于各行各業(yè),包括醫(yī)療體檢、電子商務、商業(yè)金融等各個領域。關聯(lián)規(guī)則的挖掘一般可分成兩個步驟[1]:
。1)找出頻繁項集,不小于最小支持度的項集;
。2)生成強關聯(lián)規(guī)則,不小于最小置信度的關聯(lián)規(guī)則。相對于生成強關聯(lián)規(guī)則,找出頻繁項集這一步比較麻煩。由R.Agrawal等人在1994年提出的Apriori算法是生成頻繁項集的經典算法。Apriori算法使用了Level-wise搜索的迭代方法,即用k-項集探索(k+1)-項集。Apriori算法在整體上可分為兩個部分。
(1)發(fā)現頻集。這個部分是最重要的,開銷相繼產生了各種各樣的頻集算法,專門用于發(fā)現頻集,以降低其復雜度、提高發(fā)現頻集的效率。
。2)利用所獲得的頻繁項集各種算法主要致力產生強關聯(lián)規(guī)則。當然頻集構成的聯(lián)規(guī)則未必是強關聯(lián)規(guī)則,還要檢驗構成的關聯(lián)規(guī)則的支持度和支持度是否超過它們的閾值。Apriori算法找出頻繁項集分為兩步:連接和剪枝。
。1)連接。集合Lk-1為頻繁k-1項集的集合,它通過與自身連接就可以生成候選k項集的集合,記作Ck。
。2)剪枝。頻繁k項集的集合Lk是Ck的子集。剪枝首先利用Apriori算法的性質(頻繁項集的所有非空子集都是頻繁的,如果不滿足這個條件,就從候選集合Ck中刪除)對Ck進行壓縮;然后,通過掃描所有的事務,確定壓縮后Ck中的每個候選的支持度;最后與設定的最小支持度進行比較,如果支持度不小于最小支持度,則認為該候選項是頻繁的。目前,在互聯(lián)網技術及科學技術的快速發(fā)展下,人工智能、機器識別等技術興起,關聯(lián)分析也被越來越多應用其中,并在不斷發(fā)展中提出了大量的改進算法。
3、數據挖掘關聯(lián)分析在道路交通事故原因分析當中的應用
近年來,我國越來越多的學者將數據挖掘關聯(lián)分析應用于道路交通事故的研究中,主要是分析道路、車輛、行人以及環(huán)境等因素與交通事故之間的某種聯(lián)系。Pande和Abdel-Aty[3]通過關聯(lián)分析研究了美國佛羅里達州2004年非交叉口發(fā)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重點分析了各個不同的影響因素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內在聯(lián)系,通過研究得出如下結論,道路照明條件不足是引發(fā)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因素,除此之外,還發(fā)現天氣惡劣的環(huán)境下道路彎道的直線段也極易發(fā)生交通事故。Graves[4]利用數據挖掘技術中的關聯(lián)規(guī)則對歐洲道路交通事故進行了分析,主要研究了交通事故與道路設施狀況之間的關聯(lián),通過研究發(fā)現了易導致交通事故發(fā)生的各個道路設施狀況因素,此研究為歐洲路面建設及投資提供了強大的決策支持。我國學者董立巖在研究道路交通事故數據的文獻中,將粗糙集與關聯(lián)分析進行了融合,提出了基于偏好信息的決策規(guī)則簡約算法并將其應用其中,通過分析發(fā)現了道路交通事故的未知規(guī)律。王艷玲通過關聯(lián)分析中的因子關聯(lián)樹模型重點分析了影響道路交通事故最重要的因子,發(fā)現在道路交通事故常見的`誘因人、車、路及環(huán)境中對事故影響最大的因子是環(huán)境。許卉瑩等利用關聯(lián)分析、聚類分析以及決策樹分析三種數據挖掘技術對道路交通事故數據進行分析,最終得出了科學的道路交通事故預防和交通安全管理決策依據。尚威等在研究中,對大量的道路交通數據進行了有效整合,并在此基礎上按照交通事故相關因素的不同特點整理出與事故發(fā)生有關的字段數據,形成新的事故數據記錄表,然后再根據多維關聯(lián)規(guī)則對記錄的相關數據進行分析,從而發(fā)現了事故誘導因素記錄字段值和事故結果字段值組成的道路交通事故頻繁字段的組合。張聽等在充分掌握聚類數據挖掘理論與方法的基礎上,提出了多目標聚類分析框架和一個啟發(fā)式的聚類算法k-WANMI,并將其用在道路交通事故的聚類研究中對不同權重的屬性進行了多目標分析。同樣,許宏科也利用該方法對公路隧道交通流數據進行了聚類分析,其在研究中不僅明確了隧道交通流的峰值規(guī)律,而且還根據這種規(guī)律制訂了隧道監(jiān)控設備的不同控制方案,對提高隧道交通安全的水平做了極大的貢獻。徐磊和方源敏在研究中,提出了由簡化信息熵構造的改進C4.5決策樹算法,并將其應用在交通事故數據的研究中,對交通數據進行了正確分類,發(fā)現了一些隱藏的規(guī)則和知識,為交通管理提供了依據。劉軍、艾力斯木吐拉、馬曉松運用多維關聯(lián)規(guī)則分析交通事故記錄,從而找到導致交通事故發(fā)生次數多的主要原因,并且指導相關部門作出相應的決策。楊希剛運用關聯(lián)規(guī)則為現實中的交通事故的預防提供依據。吉林大學的吳昊等人,基于關聯(lián)規(guī)則的理論基礎,定義了公路交通事故屬性模型,并結合改進后的Apriori算法,分析了交通事故歷史數據信息,為有關單位和用戶尋找道路黑點(即事故多發(fā)點)提供了技術支援和決策幫助。
4、結語
通過數據挖掘中的關聯(lián)分析方法雖然能夠對道路交通事故的相關因素進行清晰的分析,但是目前在這一方面的研究仍有不足之處。因為關聯(lián)分析在道路交通事故的研究中往往只能片面發(fā)現某一種或幾種因素影響交通事故的規(guī)律,很難將所有影響因素結合起來進行全面系統(tǒng)的分析。然而道路交通事故的發(fā)生通常都是由相應因素導致,而后事故當事人意識到危險源的存在并采取措施,直到事故發(fā)生的連續(xù)過程,整體來看體現了時序性。也就是說,道路交通事故是受到一系列按照時間先后順序排列的影響因素組合共同作用而發(fā)生的,從整體的角度出發(fā)研究事故發(fā)生機理更加科學。
參考文獻
[1]楊秀萍.大數據下關聯(lián)規(guī)則算法的改進及應用[J].計算機與現代化,2014(12):23-26.
[2]王云,蘇勇.關聯(lián)規(guī)則挖掘在道路交通事故分析中的應用[J].科學技術與工程,2008(7):1824-1827.
[3]徐磊,方源敏.基于決策樹C4.5改進算法的交通數據挖掘[J].微處理機,2010,31(6):57-59.
[4]楊希剛.數據挖掘在交通事故中的應用[[J].軟件導刊,2008,7(26):18-20.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論文 篇4
一、基本概況
1.我市是位于山西南部的一座交通樞紐城市,人口約 35 萬余人,鐵路公路四通八達,是晉南地區(qū)重要的交通要道。我市擁有各類機動汽車 3.5 萬余輛,摩托車 2.1 萬余輛,機動車、摩托車駕駛人近 5 萬余人,年均發(fā)生交通大小事故約 2500 余起。2012年 11 月底我市道路交通事故糾紛調解委員會在交警大隊事故中隊正式掛牌成立,由交警大隊、司法局人民調解組織、公證人員等組成。道路交通事故糾紛調解委員會將行政調解、人民調解、司法調解有機統(tǒng)一,將受案、調案、審案融入到交通事故矛盾糾紛調解委員會工作中。人民調解、公證是根據交警部門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認定書進行調解,緊緊圍繞社會穩(wěn)定,各盡其能,通過辦理賠償協(xié)議公證、提存公證、賦予強制執(zhí)行效力公證,有效化解了雙方矛盾糾紛,維護了社會和諧穩(wěn)定。
2.為貫徹落實中央政法委"三項重點工作"部署和全國公安機關社會管理創(chuàng)新座談會精神,進一步化解道路交通事故引發(fā)的矛盾糾紛,提高事故處理執(zhí)法辦案工作水平,根據《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和《公安部交管局關于加強和改進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深入推進社會矛盾化解的意見》(公交管[2010]47 號)等有關規(guī)定,在我市推行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lián)p害賠償工作以來,公證充分發(fā)揮其"預防糾紛,減少訴訟"的職能作用,在化解道路交通事故矛盾調解及達成賠償協(xié)議過程中起到了關鍵作用。
二、公證制度
公證制度是一項預防性的法律制度,它和基層司法調解、法院審理民事糾紛共同組成我國的法律制度建設體系。它通過對非爭議、非訴訟的既存事項、依法進行真實、合法的判斷性證明,從而實現預防糾紛,防患未然,保障社會公共利益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目的!豆C法》第一條:為規(guī)范公證活動,保證公證機構和公證員依法履行職責,預防糾紛,保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從這一條我們可以看出公證具有預防糾紛、減少訴訟和服務、溝通、證明、監(jiān)督的職能作用,公證機構作為我國法律服務部門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是通過辦理相鄰關系、財產關系、人身關系公證,有效處理社會群體之間、家庭之間,人與人之間的矛盾,來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保證社會的安定有序。作為預防性的法律制度設立的公證機構,是如何在"預防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wěn)定"中發(fā)揮作用的?公證工作的職能是通過依法介入人民商事的法律行為,確保意思表示真實、合法、保障民商事活動有序進行,提供具有法定證明力的證據,賦予債權文書以強制執(zhí)行效力,促進矛盾糾紛的有效解決。公證工作在預防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方便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這正是公證制度的核心價值所在。
三、公證在道路交通事故調解處理中的作用
(一)辦理提存公證,為受害方在住院就醫(yī)期間醫(yī)療費用的實現提供了保障
在現實生活中經常會遇到這樣的問題,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受害方需住院治療,在住院時醫(yī)院要求先交付押金,可肇事一方不愿交付,雙方互不信任。在這種情況下采用"提存公證"的辦法使這一難題迎刃而解。公證處和交警事故隊依據提存公證相關法律,建立交通事故公證提存法律服務工作機制,由此形成了公證工作全程參與道路交通事故處置的警證合作機制。
辦理交通事故提存公證的程序:
1.公證處設立專用賬戶;
2.對交通事故保證金進行提存公證;
3.由公證處根據交警事故或醫(yī)院催款通知單給予支付;
4.根據雙方協(xié)議將事故保證金提存公證處。這樣的做法,既有利于受害方住院期間的醫(yī)療費用得到保障,防止了在事故處理期間為了醫(yī)藥費支出相推諉、扯皮,又使肇事方不因交通事故而耽誤其工作。同時還達到規(guī)范交警執(zhí)法的作用。提存公證的實施,方便了當事人,也解決了這一困擾交通事故處理的難題。如 2013 年 8 月 17 日,田某、楊某駕駛機動車將靳某撞傷,經交警事故隊辦案民警依法認定田某、楊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隨后,肇事方與受害方達成協(xié)議,為了便于雙方生產、生活需要,受害方靳某住院期間治療費用由自己先墊付,肇事方楊某、田某將靳某住院期間保證金人民幣伍仟元和人民幣貳仟元辦理提存公證,待靳某出院后以道路交通事故調解委員會調解書或法院判決書領取,這樣傷者治療費用得到了保障,肇事車輛及時放行,減少了營運損失,傷者和肇事方都滿意。
(二)辦理賠償協(xié)議公證,減少了道路交通事故的訴訟
侯馬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與公證處積極探索社會矛盾化解、社會管理創(chuàng)新、公正廉潔執(zhí)法的生動載體。從而進一步推進交通事故矛盾糾紛處理的規(guī)范化,實現了交通事故矛盾糾紛化解工作"前、專、快"工作成效。一是"前",將公正執(zhí)法、化解矛盾及管理創(chuàng)新的關口前移。交通事故矛盾糾紛的調解及辦理提存公證、賠償協(xié)議公證便捷高效的服務,拉近了調解人員、公證人員與人民群眾之間的距離,化解了矛盾糾紛的升級。二是"專",發(fā)揮了司法調解人員、公證人員的法律權威專業(yè)作用。司法調解人員、公證人員的介入,解放了調解環(huán)節(jié)的.警力,緩解了交通民警工作強度,統(tǒng)一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法律適用,為當時人提供專業(yè)法律服務。經公證處的參與,對延期給付賠償款提供了保障。因很多車輛沒有交強險,有的車主愿意賠,但賠償款不能一次性到位,需分期付款,有時甚至需要幾年時間,為解決受害人的后顧之憂,公證通過對賠償協(xié)議辦理賦予強制執(zhí)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公證,可不經過訴訟程序直接進入強制執(zhí)行程序。三是"快",經人民調解、辦理公證結案速度快。由于人民調解和公證共同參與,調解、公證效率的提高,從源頭上最大限度減少了社會不和諧因素,更好服務和方便群眾。如 2013 年 9 月 3 日發(fā)生在我市北環(huán)路東莊村口的道路交通事故,因交通事故現場變動、證據滅失,交警人員無法認定交通事故當事雙方的責任一案,由交警事故隊移交給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后,經專業(yè)司法調解人員、公證人員從法律專業(yè)的角度分析賠償依據,同時根據本案實地情況,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雙方很快達成了賠償協(xié)議,傷者及時得到醫(yī)治,并得到了 4500 元的賠償金,實現了案結事了。
四、運用公證手段,加強法律宣傳,提高當事人用法自覺性
在交通事故處理過程中引入公證程序,一方面通過公證機構的審查和對相關事實的確認,為事故雙方當事人明確其權利義務關系提供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據。另一方面,在辦理公證業(yè)務中,公證人員運用法律知識,通過和當事人的溝通,使其真正認識到了只有增強法制觀念,運用法律手段,才能使糾紛得到更好地解決。我處在辦理交通事故賠償協(xié)議公證時,就注意做好雙方當事人的工作,給他們講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勸說責任人按照規(guī)定給受害人進行賠償,同時,也要做好受害人家屬的思想工作,告訴他們要按照法律的規(guī)定來要求賠償,不能提出過高要求。因公證處是法律賦予的證明機構,所以,能夠取得雙方當事人的信任,容易使雙方當事人盡快的達成協(xié)議,從而避免雙方進行訴訟。截止今年10 月底我處共辦理交通事故賠償協(xié)議、提存公證、賦予強制執(zhí)行效力公證 600 余件,受到各方的好評。
綜上所述,我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借助司法、公證調解力量,開辟交通事故調解新陣地,自 2012 年組建以來,實現了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統(tǒng)一。切實讓老百姓充分感受到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中,損害賠償協(xié)議的公證、提存公證、賦予強制執(zhí)行效力公證方式的創(chuàng)新給交通管理工作帶來的變化,初步實現"群眾滿意,形象提升"的良好局面。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論文 篇5
本文從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法律性質入手,探討責任認定書所載明的事故責任認定與司法實踐中的責任劃分。
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法律性質
責任認定書應當具有以下法律性質:
(一)責任認定書具有權威性、現場性和及時性。責任認定書需由職權機關依據交通事故現場狀況及時作出原因認定和責任劃分。
(二)責任認定書具有整體性、終結性。責任認定書是針對整個交通事故現場作出的責任認定,是職權機關作出的唯一認定、終結認定。
(三)責任認定書的內容具有格式化和技術性要求。原因分析和責任認定需具備相應的技術要求,同時責任認定書內容的組成部分相對固定,具有格式化要求。
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適用規(guī)則
在司法實踐中,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在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過程中具有重要地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人民法院應依法審查并確認其相應的證明力,但有相反證據推翻的除外。各地方法院也有相應規(guī)定,比如,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頒發(fā)的《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陜高法[2007]258號)規(guī)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制作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應作為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依據,但當事人提供證據足以證明該責任認定與事實不符的,人民法院可根據查明的事實認定責任!北本┦懈呒壢嗣穹ㄔ骸蛾P于在民事審判中正確對待〈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通知》規(guī)定,在民事審判中應將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作為重要證據材料使用,經審查后確定能否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上述法規(guī)均在法律上明確承認了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訴訟地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責任認定書在司法適用中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兩種:
1.當事人對事實認定無爭議的,可直接作為審理案件的依據,作為證據材料使用;
2.當事人對事實認定或責任劃分有異議的,法官審查后確定能否作為定案依據使用。
目前,我國法院在民事訴訟中對責任認定進行附帶司法審查。附帶性審查是對具體行政行為予以采信或拒絕采納的一種方式,但不能對具體行政行為撤銷、變更等。筆者認為,在附帶性審查中,法院負有謹慎審核的義務,但應以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提出異議為必要條件。如果雙方當事人對責任認定書所載明的事實和責任劃分均無異議,且其事實清楚、程序合法,法院則可將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直接作為定案依據,有利于服判息訴。若當事人對責任認定書有異議,人民法院應歸納與案件爭議焦點相關的異議部分,可分別詢問雙方當事人,必要時可以請路人、辦案民警、有關鑒定部門等作為證人或鑒定人出庭作證,盡量還原事發(fā)現場。鑒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時事故現場已不復存在,事發(fā)車輛一般已經修復,傷者也已經妥善就診,當事人駕車時的精神、生理狀況無從復驗,所能依據的可能僅限于交警部門移交的材料,有學者提出的“在必要時考慮當事人提出的重新勘驗、重新鑒定申請”顯得并不切實可行。
三、道路交通事故侵權行為歸責原則
(一)交通事故責任與民事責任的區(qū)別
責任認定書只是一種證據。責任認定書中的“責任”應是對事實的判斷,即“應當承擔的過錯”,是全部過錯、主要過錯、次要過錯或同等過錯。但是,民事賠償責任卻是一種因侵權行為引起的法律義務,二者具有本質上的不同。
(二)交通事故責任與民事責任的`不同會否導致賠償結果的不同
本文只針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下簡稱交管部門)與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律文書進行比較。
交管部門作出的法律文書基本為調解協(xié)議,人民法院也可以主持調解,二者均應參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在當事人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達成。但每一件案件最終的賠償結果都會因案件和當事人情況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所以當事人無法準確預見哪一種調解會對自己更有利,因此上述比較并無實際意義。值得一提的是,如果當事人雙方無論在哪個部門主持下均無法協(xié)成調解,人民法院需依法作出裁決。在裁決時,人民法院不宜直接對交通事故責任予以認定,而應立足民事責任的認定,即依據民事責任歸責原則將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轉化為民事責任認定。如認為責任認定書認定結論不當,或者涉及案件屬于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四十五條不具體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案件,應根據當事人的過錯或法律的特別規(guī)定確定民事賠償責任。對交通管理部門針對非道路交通糾紛形成的《事故成因分析意見》應予參考,并應根據損害發(fā)生的原因確定當事人各方應當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論文 篇6
摘 要:
摩托車事故損傷指摩托車駕駛員及被撞行人的損傷。交通損傷常表現為復雜多樣, 有的損傷有外輕內重的特點, 常常被傷者忽視, 從而延誤治療, 造成無法挽回的后果。本文以一例特殊的摩托車交通事故為切入點, 深入分析導致事故發(fā)生的原因, 并提出相關建議。
關鍵詞:
法醫(yī)損傷學; 摩托車; 交通事故; 死亡;
摩托車因其價格便宜, 機動性能好, 適應各種路面, 深受廣大群眾歡迎。我國是摩托車生產大國, 每年的摩托車生產量占世界第一位。由于摩托車的高速、開放、缺少保護設施和穩(wěn)定性差等特點, 并常在人叢中或車叢中穿插行進, 其事故發(fā)生率極高, 傷亡率也位居機動車輛損傷的首位[1].有的交通事故損傷有體表損傷輕微, 但腦和內臟器官損傷嚴重的特點, 傷者會自認為受傷不嚴重, 而不及時就醫(yī), 從而錯過最佳治療時機, 造成無法挽回的后果。
一、案例資料
簡要案情:田某, 男, 54歲。某年8月23日10時許, 被家人發(fā)現倒于距自家100米左右公路中央死亡, 其頭部有傷, 摩托車大燈玻璃破裂, 遂報警。
現場勘查:現場位于通往死者家的機耕路上, 距死者家100米左右, 路寬4m, 呈東西走向, 為機耕路, 路面不平整,F場見田某尸體已被家屬轉移至路邊。田某駕駛的摩托車橫倒于公路中央, 左側在下, 右側在上, 摩托車頭部向南, 尾部向北, 摩托頭部右側見擦傷痕, 上粘附有泥土及少許青草。摩托車大燈玻璃已破裂, 為新鮮破裂。右側反光鏡偏離原有位置, 上有少許血跡及泥土粘附, 右側擋泥板可見挫裂口, 上有泥土粘附。摩托車左右把手粘附少量血跡。通過現場勘查未發(fā)現摩托車大燈玻璃碎片, 地面未發(fā)現血跡, 未發(fā)現摩托車與地面擦蹭痕跡, 分析現場不是第一現場。
尸體檢驗:死者上身穿短袖白襯衣, 該襯衣右衣袖見8.0cm×6.0cm綠色擦痕, 右下擺見10.0cm×6.0cm綠色擦痕, 其上見5.0cm×2.0cm破口。下身穿灰色長褲, 雙褲腿前側見泥土粘附, 雙腳穿綠色膠鞋。尸長162cm, 左頂部見5.0cm×1.0cm、2.0cm×1.0cm兩處裂創(chuàng), 創(chuàng)緣不整齊, 呈不規(guī)則形, 有四個創(chuàng)角, 深達顱骨, 可見顱骨線形骨折, 顱骨叩擊破響。雙瞳孔等大等圓, 直徑0.6cm, 雙鼻腔及雙外耳道未見出血及異常分泌物, 口腔未見異常。雙前臂見散在擦傷, 已結痂;雙手粘附血跡。雙下肢見少許擦傷。余體表未見損傷及骨折。解剖見左頂部硬膜外血腫, 量約120ml.胸腹腔解剖未見異常。
調查走訪:田某摩托車手續(xù)齊全, 年檢合格, 田某駕駛證準駕車輛與駕駛車輛符合。據其妻子敘述, 田某于當天早上6點左右從家里騎摩托車出門到其大姑家買豬崽, 到其大姑家騎摩托車需要1小時左右, 田某在7點左右買到豬后還給其妻子打了電話, 說自己馬上騎車回家, 但當天早上10點左右其妻子見田某還未到家, 電話也無人接聽, 遂出門尋找田某, 在距其家100米左右公路上發(fā)現田某。據認識田某的村民敘述, 其在當天早上9點左右在路上見過田某騎摩托車帶著東西往家行駛, 遂和其打招呼, 但田某并未理睬。余未走訪到有價值信息。通過查看沿途監(jiān)控及走訪目擊證人, 終于在一公路旁發(fā)現了第一現場, 現場位于田某回家方向公路右側路邊, 為一居民菜地, 菜地周圍有巖石圍成一圈, 菜地外圍為荒地, 荒地長有青草, 荒地上可見一長約10.0m, 寬約3.0m的青草倒伏帶。距目擊證人描述, 當天其在家里看電視, 突然聽到屋外有響聲, 出門發(fā)現一騎摩托車男子倒在此處, 該證人還上去問其有事沒有, 后該男子在地上休息十分鐘左右后將車扶起后騎走, 車后面還帶有兩頭豬崽。通過仔細勘查現場, 在現場發(fā)現了玻璃碎片, 通過比對后確認為田某摩托車大燈玻璃碎片。綜合分析該處為第一現場。
二、討論
。ㄒ唬 死因分析
尸檢見死者左頂部兩處裂創(chuàng), 深達顱骨, 可見顱骨線形骨折, 顱骨叩擊破響。解剖見左頂部硬膜外血腫, 量約120ml, 說明系嚴重顱腦損傷死亡。
。ǘ 損傷成因分析
。1) 左頂部兩處裂創(chuàng), 創(chuàng)緣不整齊, 創(chuàng)角多, 深達顱骨, 可見顱骨線形骨折, 解剖見硬膜外血腫。分析死者頭部與菜地周圍巖石接觸可以形成。
。2) 死者白色短袖襯衣右衣袖見綠色擦痕, 右下擺見綠色擦痕及破口, 下身長褲雙褲腿前側見泥土粘附, 分析死者倒地后有向前移動的過程, 擦痕為和地面接觸所致。
。3) 死者雙前臂及雙下肢見擦傷, 屬切力所致, 身體在地面平移可以形成。
(三) 摩托車損痕成因分析
摩托車頭部右側見擦傷痕, 右側反光鏡偏離原有位置, 右側擋泥板可見挫裂口。說明摩托車是向右倒地后再向前平移了一段距離。與現場勘查情況符合。
。ㄋ模 死者受傷后活動分析
通過現場勘查、尸體檢驗結合目擊證人描述, 死者在第一現場倒地受傷后, 發(fā)現自己頭部受傷出血, 用手接觸了受傷部位, 手上沾染了血跡, 覺得自己應該沒事, 休息一會后又騎車往家趕。手上血跡粘附到摩托車把手上。在回家途中已感不支, 故認識的村民和他打招呼時他已無法回應。繼續(xù)騎行一段路程后倒地死亡。
。ㄎ澹 事件性質分析
通過現場勘查尸體檢驗及走訪調查, 結合證人材料, 田某系騎車車速過快沖出公路后倒地致頭部受傷, 認為自己并無大礙后繼續(xù)騎車往家趕。后在路上損傷加重后倒地死亡。性質為交通事故。
。 總結
該案例比較特殊, 為筆者從事工作多年來第一次遇見, 本案死者倒地死亡現場不是事故發(fā)生第一現場。通過仔細現場勘查及尸體檢驗, 發(fā)現了痕跡物證。通過走訪調查, 偵查員和技術員找到了事故發(fā)生的`第一現場, 通過對第一現場的仔細勘查, 發(fā)現了相關痕跡物證。通過證人描述及比對, 確認其為田某發(fā)生事故的第一現場。
交通亡人事故受害者主要為行人及摩托車駕駛員, 摩托車亡人事故中大部分駕乘人員又未按照要求佩戴頭盔, 且騎行速度過快, 導致了摩托車事故多發(fā), 且發(fā)生事故后死亡率高。本案中死者未按照要求佩戴頭盔, 受傷后覺得自己并無大礙, 并沒有及時撥打110及120求救, 且擔心購買的豬崽在路上太久會出現問題, 于是繼續(xù)騎車趕往家中, 后在回家途中倒地死亡。死者并沒有在第一現場即時死亡, 故找到第一現場尤為重要。
死者受傷后僅認為自己是皮外傷, 并沒有意識到有腦和內臟器官損傷的可能, 故沒有及時撥打求救電話或者自行去醫(yī)院檢查。有的顱腦損傷顱內出血緩慢, 經過一段時間后才出現癥狀。死亡率與年齡相關, 年齡越大, 死亡率越高。如及時送醫(yī)治療特別是手術治療后可不致死。本案死者已經54歲, 受傷后不及時治療死亡可能性更大。而死者并沒有及時就醫(yī), 導致錯過了最佳治療時間。
摩托車因為其機動性強, 經濟實惠, 駕照易獲得的原因, 深受廣大群眾的歡迎, 但有的駕駛員并不遵守交通規(guī)則, 闖紅燈, 不戴頭盔, 不靠右行, 騎行速度快的情況很普遍。本案中的死者就沒有佩戴頭盔, 且騎行時速度過快, 直接導致了事故的發(fā)生。
筆者認為應加大對駕乘人員的宣傳, 發(fā)生交通事故后應第一時間撥打報警電話及求救電話, 而不能自認為并無大礙而不去醫(yī)院處理, 否則會延誤最佳治療時間。騎行摩托車時應遵守交通規(guī)則, 佩戴頭盔, 靠右行駛, 保持安全行車速度。這樣會降低交通事故后人員的傷亡率, 降低摩托車等交通事故的發(fā)生率, 減少經濟損失。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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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論文 篇7
公路交通事故一旦發(fā)生,其損失是非常慘重的,它直接危害到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在公路交通事故中,除了超限超載、疲勞駕駛和超速行駛外,還存在著許多客觀上的原因,而這些由所謂客觀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通過提高高速公路管理水平和服務水平,是可以提前預防的。
一、事故類型及成因
從造成交通事故的客觀原因來講,公路交通事故主要有三種類型。
1、霧天車輛追尾在每天天氣預報節(jié)目中,從氣象動態(tài)圖中可以看出,華北平原和長江中下游平原地區(qū),在秋冬兩季是霧天多發(fā)區(qū),或局部或大面積產生,直接危及到行車的安全。由于能見度低,一些司機能自覺地將車?吭诠吠?繋,以待霧氣散盡能見度達到安全行駛的要求。而總有一些司機在霧天拼命趕路,由于行駛速度不一致,很容易造成車輛追尾、交通堵塞,使交通狀況惡化甚至交通癱瘓。
2、雨雪天氣車輛失控雨雪天氣會使得公路路面的摩擦阻力減小,甚至消失。在這種情況下,就會使得司機在彎道、下坡或者平路上急剎車時,車輛失去控制,造成車毀人亡,產生巨大損失。另一種狀況是,在雨雪天過后,北方地區(qū)部分路段形成冰層履蓋,該路段磨擦阻力趨于消失,在正常路段中速行駛的車輛,一旦遇上該路段,極易造成事故。
3、路況惡化使車輛處于安全隱患區(qū)造成路面狀況惡化的原因大體有三種:一是由于路面排水不暢,積水滲漏后路基變軟,造成坑槽和塌陷,影響交通安全。二是在深秋以后,雨水或雪水滲漏路基后凍結膨脹,來年春天冰雪融化后,路基路面變軟發(fā)酥,車輛行駛時造成坑槽和塌陷,進而影響交通安全。三是遇有洪水沖刷或山體滑坡等自然災害,直接危及司乘人員安全和貨物車輛的完整。以上幾種情況,對司乘人員和貨主來講,幾乎可以說是不可抗力。但對于公路管理部門來講,有能力也有責任來消滅這些自然病害,或者通過提高公路交通管理水平和服務水平,盡量減少公路自然病害給司乘人員和貨主造成的損失。
二、對公路自然災害應采取的措施
1、建立霧天等惡劣天氣公路交通的管制機制公路運輸中,貨主、車主及司乘人員等,從事公務商務活動,在出發(fā)前都需要有一個充分的`準備,相互之間時間的約束都比較強。這就需要我們對于霧天提前做出預報,使有關人員有充分的準備時間,以應付由于惡劣天氣給汽車運輸帶來的時間延滯。遇有霧天等惡劣天氣,能見度若不能保證行車安全時,路政管理人員應立即采取相應措施,關閉公路,禁止通行,以防不測,然后再報告有關部門和上級領導。關閉公路交通后,對已進入公路的車輛要用路政巡查車引導,以保障已進入的車輛安全地駛出所管路段。如果是區(qū)間能見度提高,則區(qū)間有秩序地放行,以利于司乘人員和貨主節(jié)約時間。事實上,在公路交通的主要入口處樹立大屏幕顯示屏,采用計算機自動控制,提前預報天氣狀況,或者根據天氣變化的情況,隨時提醒司乘人員采取相應措施,有針對性地預防惡劣天氣對公路交通產生的不良影響。在霧天全線封閉或區(qū)間封閉狀態(tài)下,若遇有緊急通行,如搶救病人、搶險救災、維護正常社會治安秩序以及重大事項等,可由路政巡查亮警燈、鳴警笛,護送通過,以確保公務的按時履行和公路交通的安全。
2、建立路政與養(yǎng)護的互動機制公路的安全暢通,直接依賴于公路養(yǎng)護的管理水平。在通行量比較大的路段,特別是在高速公路上,一旦某一段發(fā)生路基軟化,很快就會由小坑變?yōu)榇罂硬,直接危害人民生命財產。在實際的公路管理過程中,確保路面暢通無阻,必須建立路政巡查與道路養(yǎng)護的互動機制。一方面,路政巡查在路況的監(jiān)測檢查,特別是對路面被毀狀況信息的收集與反饋,必須做到及時、快速,以利于用最快的速度使路面恢復原狀。另一方面,道路養(yǎng)護部門在得到路面狀況惡化的信息后,必須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在實際工作中,一旦發(fā)生類似的情況,立即進行臨時性的緊急處理,先用二灰土填埋并夯實,確保路面坑槽凹陷不過夜。然后再有計劃地按照高速公路的標準對該路段進行處理。路面拋灑物的清理,積水、積雪以及路面冰層的清除,都關系到行車的安全。從技術上講,這些問題的處理并無難度,一旦出現交通事故等問題,大多數都是因為管理不到位。從工作強度和勞動條件來講,特別是在雨雪條件下消除積水、積雪以及路面冰層時,應采用給養(yǎng)護工人勞動補助的辦法,以調動養(yǎng)護工人在惡劣天氣下,努力完成養(yǎng)護工作的積極性。在路政與養(yǎng)護的互動機制中,工作的質量是一個絕不容忽視的因素。路政工作的質量主要體現在對道路隱患第一時間發(fā)現并報告,并監(jiān)督養(yǎng)護人員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到達現場并對路面進行修復。養(yǎng)護工作的質量則主要體現在,養(yǎng)護工人對公路隱患的處理,要像建設高速公路一樣,重視工程施工和修復的質量,只有這樣才能確保交通安全,消除隱患。為此,在實際工作中建立和完善相應的管理制度、考核指標以及獎懲措施,將成為路政養(yǎng)護互動機制的一個根本保證。
3、建立公路災害的預防機制建立公路災害預防機制是減少公路交通事故的一個有效途徑。在高山峽谷段、黃土濕陷性高填方段、古滑坡體、常年積雪段、橋梁隧道段等,應該建立定期監(jiān)測制度,使有關管理人員和工程技術人員能夠提前掌握路面狀況的變化,以及公路交通狀況的變化等,以及時采取措施。在公路災害的預防性維修中,要始終堅持防微杜漸的原則。大多公路橋涵設施以鋼筋混凝土為主,鋼筋的防腐性養(yǎng)護顯得尤為重要。在橋梁隧道的養(yǎng)護中,防滲也是不容忽視的重要因素。
總之,要將公路交通事故降低到最低的限度,就應該從管理機制著手,以制度作保證,扎扎實實做好基礎性工作,確保公路安全暢通,給司乘人員和貨主提供一個良好的行車環(huán)境,促進經濟和社會的持續(xù)、穩(wěn)定、快速發(fā)展。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論文 篇8
摘要:
《道路交通安全法》頒布后,人們的對交通安全的重視和對交通事故處理的關注度不斷提高。在交通事故的鑒定與處理中,公正、合理、高效、準確地鑒定與處理交通事故地重要性就被凸顯出來。痕跡檢驗在認定交通事故鑒定和處理中起著日益重要的作用并成為交通事故處理中不可缺少的部分。
關鍵詞:
痕跡檢驗;交通事故處理;交通事故痕跡
一、交通事故痕跡檢驗概述
交通事故痕跡可以為交通事故性質和成因的分析、交通事故過程和事實的認定提供重要的線索和證據支撐。分析交通事故痕跡的分布狀況、形態(tài)特征,各種痕跡間的相互關系和出現次序,檢驗、分析痕跡的形成原因可以判斷交通事故真?zhèn),確定交通事故性質,分析交通事故成因,計算車輛是否超速,再現事故情形,為尋找肇事車輛提供準確方向。任何交通事故都會形成交通事故痕跡,交通事故痕跡形成原因呈現復雜性、表現形式呈現多樣性。要想讓痕跡檢驗在交通事故處理中發(fā)揮作用,就必須認清交通事故痕跡的形成機理、表現形式。
二、交通事故痕跡
交通事故中的一切痕跡統(tǒng)稱交通事故痕跡。交通事故痕跡即交通事故的發(fā)生或逃逸過程中,車輛之間、車輛與其他物體之間或車輛與人體之間形成的各種痕跡,具體包括形象痕跡、整體分離痕跡、附著物痕跡和散落物痕跡等。
三、交通事故痕跡檢驗原理
痕跡檢驗在交通事故處理中發(fā)揮作用的理論基礎是同一認定原理和種屬認定原理。同一認定原理。交通事故處理中痕跡檢驗的同一認定具體指的是尋找遺留在事故現場的車輛、人體或道路上的客體上的痕跡,通過與樣本進行比較檢驗,來判斷其是否出自同一客體。交通事故痕跡檢驗中的種屬認定。種屬特征中所包含的種屬特性,是一類的客體所共同具備的。這種特性只會在特定種類的客體上出現,不會出現在其他種類的客體上。
四、痕跡檢驗在交通事故處理中的幾個應用
痕跡檢驗在交通事故處理中的應用主要包括:分析確定現場是否為變動現場或偽造現場,鑒別案件性質,確定或否定某一個具體的交通事故情節(jié),進行現場情景重現,計算肇事車輛車速。
運用痕跡檢驗確定交通事故性質,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檢驗現場的輪胎印痕:對于事故現場中的輪胎印痕首先要根據新舊程度分析此輪胎印痕是否為此次事故所留。對于此次事故所留的輪胎印痕要根據其花紋特征進行種屬認定,然后尋找印痕的特殊特征來進行同一認定,最后通過成分檢驗是否為涉事車輛所留。
2、檢驗現場汽車零部件或其他散落物和附著物:采集事故現場的散落物提取事故現場客體上的附著物,通過形態(tài)比對和成分化驗來還原其本來的所屬部位。結合事故中散落物的分布情況、行人等客體上的附著物情況以及受傷者受傷部位的形狀和位置來再現事故情節(jié)。
3、分析現場和現場痕跡是否存在反常:勘查現場的過程中要留意現場中各物體的分布、方向、存在等是否合理,一些看似不合理的現象是否可以解釋。現場的痕跡的分布情況、存在等是否合理,一些看似不合理的現象是否可以解釋。再把現場勘查和痕跡檢驗結合起來分析事故是否合理。如果現場勘查和痕跡檢驗結果存在較大矛盾,則此事故就有可能為非交通事故。
運用痕跡檢驗判斷交通事故類型。交通事故類型一般分為兩車相撞事故、車人相撞事故和車輛單獨事故三種類型。在交通事故處理過程中,有時會因為事故現場混亂、現場保護不當或沒有證人而難以分清這三種事故類型。在交通事故處理中,可以通過勘查交通事故現場、鑒定人員損傷情況、檢驗現場痕跡(重點是車體痕跡)、分析各個痕跡之間的聯(lián)系,推測交通事故的'形成過程,判明事故類型。
計算涉事車輛的車速。車速檢驗的原理主要是運動學公式和能量守恒定律。通過對對車體的壓縮變形幅度、剎車印痕、地面摩擦系數、車的質量進行測量后運用公式測定事故中的速度。事故中車輛的車速主要依據路面輪胎痕跡等痕跡分析計算。使用現場痕跡來分析車輛的運動狀況是一種相對準確客觀的方法,依據痕跡的不同劃分,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一是根據車輛的車輪痕跡(多為制動拖。┓治鲕囁伲歉鶕囕v滑倒后在路面留下的痕跡分析車速:
1、按照制動拖印分析和計算車速。車輛在制動時,制動強度達到一定程度時車輪會抱死。抱死的車輪會在路面上留下制動拖印。在交通事故分析中,可以使用車輛在路面上留下的制動痕跡來分析車輛在采取制動措施前的行駛車速。
2、按照車輛滑痕分析車輛行駛車速。交通事故中,車輛可能會發(fā)生翻轉并發(fā)生滑移,此時車輛會在路面上發(fā)生滑動摩擦在路面上留下痕跡?梢愿鶕ズ鄣拈L度分析車輛在事故中發(fā)生滑倒時的行駛車速。
五、痕跡檢驗在交通事故處理中的應用總結
根據痕跡檢驗的結果結合現場分析可以再現交通事故發(fā)生過程。這是解決復雜交通事故的一種有效方法,尤其在無法確定事故責任人、無目擊證人的交通事故中尤為重要。首先,依據車體痕跡、路面刮擦痕跡等可以分析確定肇事雙方接觸部位和原位置,然后按照輪胎印痕可以測算出車速。相撞時,車輛形成一次碰撞痕跡后還可能形成二次碰撞痕跡甚至多次碰撞痕跡。再現事故過程要考慮是否存在二次碰撞甚至是多次碰撞,來準確的推斷交通事故的過程及結果。車輛之間的接觸部位可以通過對車體痕跡的分布位置、形態(tài)結構及形成痕跡的作用力方向進行比較確定出來。通過推斷出的車輛之間的接觸部位結合現場中車輛的行駛路線及發(fā)生碰撞、刮擦的路面位置,可以完整地再現事故的發(fā)生過程,為交通事故的鑒定與處理提供依據和線索,為訴訟提供證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論文 篇9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76條是對道路交通事故主體責任的分配的高度概括。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保險公司的無過錯責任原則在學界和實務界幾乎沒有異議,所以本文對這兩種情形不進行分析。本文的分析重點在于第76條第1款第2項規(guī)定,對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交通事故責任配置進行定性。
對76條第1款第2項的規(guī)定進行解讀需要分以下四種情況進行(以機動車方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是否具有過錯為標準):“……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可以分為兩種情形進行分析:
情形一:若機動車方能夠證明己方沒有過錯,但無法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時,此時的情形便是機動車方無過錯,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亦無過錯,此種情況下機動車方仍要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情形二:機動車方無法證明己方沒有過錯,也不能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根據法條的含義,此情形下推定機動車方有過錯,非機動車方無過錯,此時機動車方需要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情形三:“……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此時細讀法條可以發(fā)現此規(guī)定敘述的是下述的情形:機動車方不能夠證明己方沒有過錯,此種情形推定機動車方有過錯,但僅能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時,即簡述為機動車方有過錯,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適當減輕機動車方的責任。情形四:“!ひ粰C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一”,這是規(guī)定了機動車方能夠證明己方沒有過錯,同時也能夠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事故的發(fā)生完全是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一方的原因造成的,簡述為機動車方無過錯,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此時機動車方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交通事故責任定性存在的問題
通過對上述四種情形的分析可以發(fā)現,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交通事故歸責原則不能概況為機動車方的無過錯責任。機動車方的無過錯責任是指交通事故發(fā)生后,無論機動車方是否有過錯,該方不能通過證明己方沒有過錯而主張不負責任。如果是無過錯責任,情形四就無法解釋。因為無過錯責任的適用前提恰恰是侵權人的主觀狀態(tài)不需要證明。然而此處10%的賠償責任的適用前提卻恰恰是機動車方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另外,機動車方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也不是完全的過錯推定責任原則。過錯推定責任是指交通事故一旦發(fā)生,就推定機動車方有過錯,就要承擔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但是如果機動車方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就不用承擔責任。然而情形一卻是即使機動車能夠證明其沒有過錯。但是由于不能證明相對方有過錯,仍然要承擔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所以不符合過錯推定責任原則的規(guī)定。
二、民事補償責任彌補三大歸責原則不足
針對前文提出的問題,難道沒有解決措施嗎?筆者在仔細研讀法條之后,通過對相關資料的搜集和總結,終于在民事補償責任上找到了突破點。
在我國民事立法中,民事補償責任早己存在。然而由于各種原因,一直沒有受到應有的重視。民事補償責任特殊源于兩方面的原因:第一,民事補償責任作為一種責任形式或者類型,沒有在民事基本法《民法通則》中予以明確,而只是散見于各種法規(guī)中;第二,盡管民事補償的適用在諸多立法中都能找到,但其適用條件卻是非常特別。從本質和地位上看,民事補償責任是一種特殊的民事責任,作為民事活動中當事人承擔責任的特殊情形或變通手段,可以視為是對一般民事責任形式的補充。民事補償責任具有六個方面的特征:
(1)是財產責任;
(2)承擔責任的主體復雜,可能是行為人,也可能是第三人;
(3)下過錯歸責;
(4)責任構成要求低;
(5)該責任不具有懲罰性;
(6)其適用前提是法律有明確規(guī)定。
從嚴格意義上講,民事責任的三大歸責原則作為一般歸責原則是存在缺點或不足的。按照通說,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有三: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該三大歸責原則的內涵和適用范圍在前文己作詳細介紹,此處不累贅敘述。然而,卻因為該三大原則的內涵和適應范圍是特定的,導致現實生活中的所有民事責任的配置無法窮盡。也就是說,不是所有的民事?lián)p害都能夠通過該三大原則來確定責任的歸屬。另一方面,確實存在著一些無法用三大歸責原則進行責任配置的.情形。比如前文分析提出的問題:
(1)機動車方無過錯,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無過錯時機動車方承擔的全部事故責任的定性;
(2)機動車方無過錯,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一方的原因造成事故的發(fā)生時,機動車承擔不超過10%的事故責任的定性。對民事補償責任進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論和實踐意義。筆者也正是借助民事補償責任的來解決這兩種情形的機動車方的責任定性問題。民事補償責任的創(chuàng)制和應用讓該難題迎刃而解,克服了一般歸責原則的局限性。可以說,民事補償制度是完善民事責任配置的客觀需要。
三、定性問題的解決——過錯責任和補償責任的結合體
前文己經分析了情形一和情形四均不能用三大歸責原則進行解釋。民事補償責任的出現使得該兩種情形找到了歸宿。理由如下:情形一不能用公平責任來界定,因為事故的責任沒有由雙方分擔,而是由機動車一方來承擔。該情形亦不能用過錯責任原則來解釋,因為機動車方沒有過錯。無過錯責任也不適用于該情形,如此便處于三大歸責原則無法解決責任配置的境地了。情形一和情形四中機動車方都是無過錯狀態(tài),這恰恰符合適用民事補償責任的情形。把該兩種情形下機動車方的責任界定為補償責任的性質,還體現在情形一和情形四所體現的價值與民事補償責任所體現的是一致的。民事補償責任重在追求公平價值且不具有懲罰性。情形一和四中盡管機動車方沒有過錯,但是有兩個依據是其承擔責任的原因:其一,優(yōu)者危險責任負擔原則。機動車方作為“優(yōu)者”,理應承擔更多的責任,即使在其沒有任何過錯的情形下,畢竟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的損害與其存在著直接的因果關系,因此其承擔一部分的“補償”責任是完全有必要的;其二,生命權優(yōu)于路權。在生命權和路權產生沖突,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情況下,即使路權的行使者完全沒有過錯,也應該尊重生命,生命的價值高于一切。這兩點也恰恰反映了該種責任追求公平的價值,沒有過于傾斜地保護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的權益,特別表現在情形四中,只要機動車方對事故的發(fā)生沒有任何過錯,事故的發(fā)生完全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一方的過錯造成的,機動車方承擔的責任是不超過10%的,是一種不完全補償的民事補償責任。(民事補償責任按照是否全額補償分為完全補償和不完全補償。)這并不體現對機動車方的懲罰,恰恰是體現了對于道路交通中的“弱者”的保護,是公平價值的體現。情形一中,因為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一方是沒有任何過錯的,基于優(yōu)者危險責任負擔原則和生命權優(yōu)于路權的價值的考慮,讓機動車方來承擔完全的補償責任是沒有異議的。
四、結論
綜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fā)生交通事故時的責任配置情況可以分為兩種情形:
(1)即第一象限和第四象限是用“補償”責任的性質來界定機動車方的責任,而不應當適用三大歸責原則中的任何一種。
(2)第二象限和第三象限的情形歸為一類,即過錯推定責任原則。過錯推定責任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的特殊情形,所以也就是說該兩種情形歸責原則的性質是過錯責任原則。所以,我國機動車和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交通事故責任配置情況是是過錯責任原則與補償責任的綜合體。
最后,筆者在寫作的過程中,有一始終沒有解決的疑惑。第76條第2款規(guī)定“……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該法條顯示了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的情形,而沒有對機動車方是否有過錯進行交代。根據整個法條的邏輯,應當推知這種情形是指機動車方無過錯,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一方故意的情形。否則機動車方有過錯卻不讓其承擔任何責任是說不過去的。無可厚非,事故的發(fā)生完全是由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一方造成的(此處我們不考慮機動車方能否證明相對方的故意的能力),那么機動車一方有過錯,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一方故意的情形怎么辦呢?此時是否應當適用“……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因為過錯包括了故意和過失),但是整個法條的邏輯告訴我們,此處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一方的“過錯”里面是不應當包括“故意”的情形的,否則整個法條的邏輯就混亂了。如此,機動車一方有過錯,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一方故意的情形就找不到法條依據。依據法律邏輯,筆者認為這個問題仍舊不好解決。若依據原因力理論或者雙方作用力大小進行認定雙方的責任,理論上是說的過去,但對于實踐操作而言,仍舊沒有大的適用意義。只有明文規(guī)定了在雙方故意的情況下的責任配置情況,才能真正解決該難題。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論文 篇10
一、引言
目前,就交通工具的數量而言,其使用率已經遠遠的高于道路以及道路的各種設施的發(fā)展需求,而且就相應的管理而言,就目前的情況已經沒有辦法和這種趨勢相持平,這就是導致發(fā)生交通事故頻率不斷增加的最主要的原因。當然在交通事故之中,還有其他的情況存在,例如不遵守交通法規(guī),他殺,違章駕駛或者是自殺等,所以,需要對交通事故之中所有受傷或者死亡的人員的人體損傷性質、損傷程度以及死亡機理等進行一系列的法醫(yī)病理檢驗,只有這樣才可以更加明確的知道交通事故的性質、事故所發(fā)生的原因以及傷亡人員的出現事故的原因等,由此可見,這種病理檢驗對于提供事故的證據起到了非常重要得作用。
二、交通事故之中的法醫(yī)病理的檢驗
一般情況下,交通事故都是由于意外或者過失導致的不該發(fā)生的事故,但是伴隨著當代犯罪行為和手段不斷變得復雜多樣化的趨勢,現在的犯罪行為,尤其是利用交通工具進行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犯罪行為的情況時有發(fā)生。發(fā)生交通事故之后,在法醫(yī)到達事故現場之后,需要對現場的情況進行仔細的查看,除此之外,第一,一定要仔細的檢查受傷的患者或者尸體身上的損傷程度;第二,還需要對肇事的車輛的車胎、車底以及車身上的撞、擦痕以及遺留在車體上的血痕部位進行仔細的勘察;第三,需要對傷亡人員和交通肇事者之間的關系以及其社會上的關系都應該了解清楚。以上三點做到的話!那么就可以輕易地判斷出交通事故的性質到底是意外還是故意傷害殺人。法醫(yī)檢驗交通事故之中的活體或者尸體的時候,主要是根據傷亡人員身體上的撞擊痕、損傷的部位、損傷的類型和損傷的形態(tài)特點,然后與車體上所見到的血痕、皮膚、毛發(fā)和損壞部位結合在一起,通過一系列的對比分析,可以輕而易舉的推斷出司機當時開車的速度,汽車的種類以及發(fā)生碰撞的時候兩輛車的行駛速度或者路人所處的方位,步行的方向以及身體所呈現的動作,兩輛車的距離或者是和路人碰撞的部位等等。在對尸體進行檢驗的過程之中,如果只是憑借尸體或者傷者身體表面的損傷就得出交通事故致死的結論的話,那么就非?赡芊赶铝艘粋嚴重的錯誤。因此,法醫(yī)應該最好是可以進行全身的解剖,對尸體的各個位置損傷的形態(tài)特點以及尸體身體之中各個器官是否出現病變的情況進行分析,進而明確的分析出交通事故以及受害者死亡的真正原因。
三、交通事故的法醫(yī)物證檢驗
就交通事故而言,最重要的證據之中的一個就是法醫(yī)物證,其不只是可以充分的證明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時候較為真實的情況,并且其還能夠對別的證握的可靠性進行核實,以及對案件的性質進行確定,對發(fā)生交通事故的原因進行分析,對所發(fā)生的交通事故的責任進行明確,對發(fā)生交通事故的肇事駕駛員進行確認,對發(fā)生交通事故的肇事嫌疑車輛進行認定或者排除,為法庭訴訟提供交通事故證據的支持等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就交通事故之中出現的肇事逃逸的案件或者交通事故的肇事駕駛員的案件很難確定的話,那么這個時候法醫(yī)的物證就會起到決定性的作用,第一,它能夠起到的作用就是為需要偵查的交通事故的肇妻逃逸車輛提供需要偵破方的咨詢以及線索,除此之外其還可以對交通事故的肇事嫌疑車輛進行認定和排除提供乙烯利的科學依據;第二,對于有爭議的疑難案而言,那么就能夠幫助對交通事故的肇事駕駛員進行認定,進而使其受到應該受到的法律制裁。在此需要強調的就是,必須對交通事故之中的傷亡人員的衣著進行仔細的檢查,若發(fā)現傷亡人員的衣著出現破損的情況的話,如果查獲之后的交通事故的肇事嫌疑車輛上發(fā)現有衣物纖維附著的話,那么就需要通過一系列的檢驗和對比進行確定是否是同暑物,最終是否就是交通事故的肇事車輛。
四、法醫(yī)檢驗在交通事故現場勘驗的作用
就交通事故而言,法醫(yī)在現場進行勘驗,對其處理是非常有幫助的。法醫(yī)檢驗主要是可以對交通事故的死者在事故現場倒臥的原始位置、服侍、皮膚的破損程度,死者軀體的損傷位置以及血泊的面積等詳細并準確的資料進行掌握。法醫(yī)檢驗其實還能夠對死者的尸體進行檢驗,進而了解死者死亡的最主要的原因。法醫(yī)經過仔細的勘察交通事故的現場,能夠發(fā)現很多極容易被忽視的物證以及痕跡。
若在較大型的交通事故之中,由于事故比較大、而且涉及的原因相對較多,最主要的是法醫(yī)并沒有沒在第一時間感到現場進行勘驗,就會造成導致很多的現場的痕跡、物證沒有能夠被及時的發(fā)現、固定以及提取等,進而就會導致失去一些交通事故的現場的證據出現失效或者丟失的現象。就對很多的交通事故案例的回顧性統(tǒng)計以及研究之中,不難發(fā)現,在很多在后期進行上訪的交通事故的案件之中,至少有一半的案例是在早期對交通事故進行處理的過程之中,并沒有使得法醫(yī)參與其中或者沒有及時的參加,進而最終造成一部分的交通事故的資料出現了缺失或資料不夠細致和完善的情況,最終的結果就是使得人們對于后期的交通事故報告的準確性以及真實性出現了嚴重的懷疑。所以,在對交通事故的現場進行早期的勘驗過程之中,一定要確保法醫(yī)能夠在第一時間的參與其中,進而使得現場的教堂內故事故的.勘驗能夠真實以及準確,最終起到的作用就是可以為交通事故的后期總結以及對交通事故的分析能夠提供更加重要的幫助。
五、法醫(yī)檢驗在交通事故死亡原因分析中的作用
在交通事故之中,對交通事故進行處理的最重要以及最關鍵的環(huán)節(jié)就是交通事故的人員傷亡,就交通事故之中的死亡人員的死亡原因的分析之中,能夠通過早期對其進行有效的法醫(yī)檢驗進而得出死者死亡的最主要原因進行判斷。在對交通事故的死亡人員的死亡原因進行詳細分析的過程之中,不可以只是將死者致死的原因単單的歸結于其身體的外傷、失血或者心、腦血管的病史等各種疾病的情況。通過一系列的法醫(yī)檢驗就能夠發(fā)現,根據交談事故的現場勘察,在死者的交通事故之中,患者的頭部曾經受到過非常重的撞擊,進而導致患者的頭部顱骨的出現骨折的現象,能夠清晰的發(fā)現硬膜之下的血腫,對患者的尸體進行檢驗的過程之中,可以發(fā)現死者的腦部挫傷是十分顯著的,但是其心臟的檢查過程之中并沒有發(fā)現明顯的致死原因。所以,在交通事故之中,導致該死者的直接致死的原因及時非常嚴重的腦外傷、腦出血造成的,和死者生前的心臟病史并沒有直接的關系。
六、結語
綜上所述,由于咱們現在社會經濟的不斷發(fā)展以及科學技術水平的不斷進步,我國發(fā)生交通事故的頻率也在不斷的上升,當然,就目前的情況而言,法醫(yī)的檢驗水平也會隨之提升,因此,在交通事故之中,法醫(yī)檢驗的地位也顯得非常的重要,起到了決定性的作用,而且就目前的情況而言,對于法醫(yī)的需求也不斷的提高。通過以上分析總結出,在交通事故之中,法醫(yī)進行檢驗、偵查以及勘驗的過程之中,及時的到達現場是非常重要的,主要起到關鍵性的作用,與此同時,其還是對交通事故進行處理的過程之中不可或缺的十分的重要的組成部分,同樣在未來,也是對交通事故進行處理的過程之中需要加強健身的非常重要的環(huán)節(ji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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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論文 篇11
(一)我國關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賠償責任承擔主體的立法現狀
關于車主在交通事故賠償中的責任,存在太多的爭論!睹穹ㄍ▌t》第123條規(guī)定: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huán)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yè)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此條確立了無過錯責任原則在我國的侵權行為法中的適用。按照目前的通說,機動車屬于高速運輸工具,機動車造成的交通事故損害,無疑應當適用《民法通則》第123條的規(guī)定。
隨著《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實施,《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終止施行,車主的墊付義務失去依據,這是否意味著車主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中無須再承擔任何責任?答案是否定的!兜缆方煌ò踩ā穼囍髫熑挝醋鞒雒鞔_的規(guī)定,并不是忽略了這個問題,而是因為確定承擔責任的主體較為復雜,在實踐中需要根據民法的有關規(guī)定和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因此才未作出一刀切的規(guī)定,故而采用了“機動車一方”這樣一個比較寬泛的用語。顯然,“機動車一方”包括駕駛員和車主,甚至包括乘車人員(譬如車上人員與駕駛員爭吵、車上人員發(fā)生打架致駕駛員未能專心駕車而引發(fā)交通事故等情形),既未一概肯定由車主或駕駛員承擔責任,也未排除車主或駕駛員承擔責任,交由法官在個案中根據民事法律的規(guī)定,再結合案件事實確定,以免產生因特別法作出硬性規(guī)定而排除了一般法律的適用,但又不合理的情形!兜缆方煌ò踩ā返76條只解決了機動車之間、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的責任分配,對于機動車一方內部及單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情況下的責任承擔,則須根據民事法律和具體案情認定。侵權行為法的基本原則是自己責任原則,即每個人只應對自己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后果負責,侵權行為人要能夠轉移責任,或者他人必須替侵權行為人造成的損害后果負責,均須有法律的規(guī)定。針對交通事故中駕駛員與車主的責任承擔,駕駛員系交通事故的直接侵權行為人,如果沒有其轉移責任的法律規(guī)定,自然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而對于車主是否須為駕駛員的行為承擔責任,則須從實際出發(fā),進一步審查車主對交通事故發(fā)生是否有過錯以及車主與實際使用人之間的關系,確定其相應的責任,簡單的一概令車主承擔共同賠償責任、連帶責任或不承擔責任,都是不公平的。
。ǘo過錯責任產生的社會和法理基礎
1、無過錯責任產生的社會基礎
我們知道,從無過錯責任產生的歷史淵源來說,無過錯責任之所以產生,是因為:19世紀,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經濟的迅速發(fā)展,導致工業(yè)災害頻生、交通事故驟增、公害嚴重損害人們的生命健康以及產品缺陷經常導致消費者的嚴重損害。而且在現代工業(yè)事故中,基于工人過失或不可抗力的事件占有相當大的比重。在這種情況下,人們試圖尋找一種較之傳統(tǒng)過錯責任原則更為嚴格的法律對策對受害人提供保護和救濟。于是在實行過錯推定和舉證責任倒置之后,進一步產生了無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是從整個社會利益之均衡、不同社會群體力量之對比,以及尋求補償以息事寧人的角度來體現民法的公平原則的,它反映了高度現代化社會化大生產條件下的公平正義觀,也帶有社會法學的某種痕跡。無過錯責任對于個別案件的適用可能有失公允,但它體現的是整體的公平和正義。無過錯責任其實就是一種危險責任,即因所從事的作業(yè)活動具有高度的危險而產生的責任。
2、無過錯責任產生的法理基礎
從危險責任的法理來說,侵權行為法中之所以產生危險責任這一歸責原則是基于以下原因:
其一,風險開啟理論。從事危險活動,或者占有、使用危險物品的人本身制造了對他人人身、財產權益造成損害的危險,因此作為危險源的開啟者,當然需要承擔責任;
其二,風險控制與分散理論。從事危險活動或者占有、使用危險物品的人對于這些活動或物品的性質具有最為真切的認識,也最具有能力控制危險的現實化,因此作為危險的控制者,其應當承擔責任。而且通過法定的強制責任保險以及商業(yè)保險,這些人完全有能力將風險加以分散;
其三,報償理論。從事危險活動或者占有、使用危險物品的人從這一活動中獲得了利益,基于享受利益者承擔風險的原則,其應當承擔責任。具體到交通事故中,一個人購買了一輛車,他就能夠支配該車的運行,并從該車的運行中獲得利益,這種利益可以多種形式體現,用于生產經營、出租可獲取經濟利益,自用則獲得工作生活的便利,但擁有車輛的同時也為社會增添了一個合法的危險物,給社會帶來潛在的危險,因此,作為車輛的保有人,應當承擔相應的危險責任。
從無過錯責任產生的社會和法理基礎可知,機動車損害賠償責任的負擔以法定義務為依據,是一種“危險責任”,其責任主體應包括機動車的所有者和使用者。首先是汽車的所有人(車主),亦即保有人,一般情況下,車主對其車輛握有支配權,運營的利益歸屬也歸車主;其次是車輛使用人,車輛使用人如果從駕駛車輛這一高度危險的活動中獲得了便利或者運營利益,也應當成為承擔危險責任的主體。作為雇員的機動車駕駛員,其從事高度危險作業(yè)所獲得的只是謀生的工資,沒有獲得高風險作業(yè)下的高利益,雖車輛的具體操作是自己掌握,但運行支配受車主的控制,運行利益歸屬車主,因此,法律規(guī)定雇員的責任由雇主承擔。
。ㄈ┪覈痉▽嵺`對機動車保有人的判斷標準
我國司法實踐對承擔無過錯責任的'機動車保有人的判斷標準明確采取了運行支配說與運行利益說!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被盜機動車輛肇事后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批復》答復“使用盜竊的機動車輛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質損失的,肇事人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盜機動車輛的所有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逼浞ɡ砘A在于被盜機動車輛的所有人非自愿地喪失了對車輛的控制和支配,不具有運行支配權和運營利益,因而不承擔責任,該答復未排除車輛在正常運營下車輛所有人的責任!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連環(huán)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xù)原車主是否對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復函》則認為:“連環(huán)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xù),因車輛已交付,原車主既不能支配該車的運營,也不能從該車的運營中獲得利益,故原車主不應對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痹搹秃旧戏聪蛎鞔_了車主對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要承擔責任,只是要確定誰是真正車主。負責起草該批復的楊永清法官對該批復的解讀為:“根據危險責任思想和報償責任理論來確定機動車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具體操作就是通過‘運行支配’和‘運行利益’兩項標準加以把握。所謂運行支配通常是指,可以在事實上支配管領機動車之運行的地位。而所謂運行利益,一般認為是指因機動車運行而生的利益。換言之,某人是否屬于機動車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要從其是否對該機動車的運行于事實上位于支配管理的地位和是否從機動車的運行中獲得了利益兩個方面加以判明。進一步說,某人是否是機動車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以該人與機動車之間是否有運行支配和運行利益的關聯(lián)性加以確定!
(四)車主承擔責任的類型
根據以上法律規(guī)定、司法解釋和理論,按照運行支配與運行利益說,車主承擔責任的類型主要有以下幾種:
1、自己責任:在駕駛員就是車主的情況下,駕駛員的責任就是車主自己的責任。
2、雇主責任:在駕駛員是在從事雇傭活動中發(fā)生交通事故的,駕駛員與車主之間的責任承擔應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予以確定。
3、連帶責任:在車輛有安全隱患或車主有過錯的情況下,車主與車輛使用人構成共同侵權,車主責任應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予以確定。
4、不承擔責任:
、僖虮槐I、被搶等車主意志外原因,導致車輛被他人控制,進而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
②如果名義車主提供了充分證據證實車輛確已實際移轉,且名義車主自身沒有過錯,真正車主也承認其車主身份,在這種情況下,名義車主可不承擔責任。
5、在一定范圍內承擔共同賠償責任:車主與實際使用人之間存在承包經營、掛靠、租賃等經濟利益關系,車主對交通事故的發(fā)生也沒有過錯,則應在一定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6、補償責任:車輛被借用,車主從車輛的使用中不獲取經濟利益,對交通事故中的發(fā)生也沒有過錯,依據《民法通則》第123條及公平原則確定車主承擔一定的責任,主要考慮應確保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損害能夠得到適當補償。
對于上述分類中的自己責任、雇主責任、連帶責任和不承擔責任,已有法律的明確規(guī)定,應沒有爭議。司法實踐存在較大爭議的是出租車輛與出借車輛兩種情形下的責任承擔。
。ㄎ澹┱_區(qū)分以營利為目的的車輛出租與純友情的車輛出借,合理劃分車主責任承擔。
確定車主在交通事故致人損害中應承擔何種責任及數額,應區(qū)分以營利為目的的出租車輛行為與不具有營利目的的純粹的友情借用車輛行為。
1、以營利為目的車輛出租的車主責任
車輛所有人將其車輛投入以營利為目的的出租經營,顯然屬于從事高度危險作業(yè),具有典型的運營經濟利益,表面上看,出租人將車輛出租給租用人后,就喪失了對出租車輛的控制和支配,讓其承擔責任似有不公,其實不然。車輛的所有人對出租車輛負有維修保養(yǎng),確保車輛保持適于運營的良好狀態(tài)的義務;對租用人負有謹慎審查,確保將車輛出租給駕駛技術熟練的駕駛員,以盡可能降低交通事故發(fā)生風險的義務。而實際上,車輛出租人為追求營利目的,對車輛租用人的審查僅限于表面形式審查,只審查有無駕駛證,對租用人的駕駛技術熟練程度無法審查,更無法對出租車輛的轉借轉租進行控制,無疑大大增加了汽車這種合法的危險物對社會可能造成損害的風險。車輛所有人失去對出租車輛的控制和支配是由于自身追求營利目的的主觀故意行為,與被盜機動車輛的所有人非自愿地喪失了對車輛的控制和支配完全不同,車輛出租人對因追求營利目的而主動放棄約定時間內車輛支配權并由此造成的事故潛在危險應承擔無過錯的危險責任。最高人民法院在被盜車輛案批復及連環(huán)購車案復函兩案中的亦反向確定了車主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至于出租車輛的車主應承擔責任的限額,一概讓車主承擔連帶責任是不合理的,這樣會扼殺了整個租車行業(yè)的發(fā)展,不利于社會經濟的發(fā)展;但車主不承擔任何責任也是不合法、不合理的,這會造成出租車輛的車主只享受從事汽車營運這種高度危險作業(yè)所帶來的利潤,而不需承擔從事高度危險作業(yè)所帶來的風險,助長唯利是圖,降低或省去采取措施防范高危作業(yè)事故發(fā)生的投入,加大整個社會的交通公共安全隱患,也不符合《民法通則》第123條規(guī)定的無過錯責任原則。讓出租車輛的車主承擔無過錯責任,也并不是要將車主置于清家蕩產的地步,而是為了促進出租車輛行業(yè)的長期、健康發(fā)展。為彌補或減輕車輛運營高危作業(yè)給第三者或車上人員造成損害的風險,同時也降低和分散車主經營車輛出租的風險,車主可通過積極、主動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車上人員險來降低和化解車輛運營風險。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對第三人的損害,可通過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來獲得賠償,對于本車上人員所造成的損害,可通過投保車上人員險來獲得賠償,亦即從事車輛出租運營的車主,由于其對社會公共安全的潛在危險加大,比純粹個人使用的私家車主應當負有更多的投保義務,除投保交強險外,還應當投保適當金額的商業(yè)三者險、車上人員險,以增強自己的償還能力,負起與通過高度危險作業(yè)獲取運營利益相對稱的社會義務。此種加重的義務雖然法律尚未作出規(guī)定,但法院可以通過個案的判決逐步引導確立某些社會關系的建立所應遵循的公平的行業(yè)規(guī)則,分散不確定的交通事故可能給特定的受害人造成沉重的經濟負擔或難以彌補的損失的風險,而車輛出租人為承擔此投保義務增加的費用則可通過整個車輛出租行業(yè)的普遍適當增加租車費用轉嫁給車輛承租人,其實質仍為出租人代承租人投保。對于因使用人的原因致使保險公司有合理理由拒付保險賠償的,出租車輛的車主仍應當在與交強險、三者險或車上人員險相適應的限額內與使用人共同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并不得以車主在交通事故中無過錯而免責,以促使車主在從事車輛出租運營中盡到最大謹慎注意義務,最大程度地降低交通事故發(fā)生率,促進整個社會的和諧發(fā)展,此亦即法律規(guī)定從事高度危險作業(yè)造成他人損害的應承擔無過錯責任之立法初衷。出租的車輛在交通事故中也可能受到損壞甚至報廢,或許有人認為在這種情況下再讓車主承擔對第三人或車上人員的無過錯責任有失公允,其實是合理的。因為車主的財產損失與第三人或車上人員的生命健康權損害是不可相比的,車輛財產的損失可以通過保險獲得賠償或向事故責任人索賠,即使在向保險公司或事故責任人索賠受阻的情形下,也可通過先前或以后的車輛租賃收入得到補償而修復,但第三人或車上人員的生命卻是無法挽回的,即使受傷者通過治療身體得到康復,其所受到的心靈創(chuàng)傷也是難以撫平的。
2、純粹友情行為出借車輛的車主責任
對于純粹因友情行為而借出車輛的車主,由于現在一般的私用家庭轎車已非高消費產品,已有較大的普及面,并有逐漸發(fā)展成為日常交通工具的趨勢,親友、同事之間一時之需借用車輛成為可能,但私家車車主一般均不太情愿借出,只是礙于情面、維系友情而借用,而且絕大多數私家車的車主在將車輛借給朋友使用時,都會盡到非常謹慎的注意義務,具有不良嗜好或駕駛技術生疏的借用人一般會受到朋友的婉拒,友情借用而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機率相對要低得多,對社會公共安全的潛在危險要小得多。如果因友情借用車輛發(fā)生的交通事故對車主課以較重的損害賠償義務,無異于禁止友情借用行為,這將導致社會人際關系的冷漠,妨礙同事之間、親友之間關系的正常交往,有悖于人情常理,因此,不應當對友情借用車輛行為課以較重的賠償義務。但友情借用行為車主不承擔任何責任也是不合法、不合理的,畢竟這個合法的危險物是車主的,而且車主保有車輛獲得了生活與工作的便利,不承擔責任與《民法通則》第123條的規(guī)定精神不符,而且也會導致車主對自己支配的合法危險物不能盡到最大的謹慎注意義務。
友情借用車輛情形下車主的賠償責任,應較以營利為目的出租車輛的車主責任要輕得多,除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之外,還應適用公平原則,其性質應為補償責任而非賠償責任,因車主相對于受害人而言應具有一定的經濟承擔能力。賠償限額在車主已投保交強險和車上人員險的情況下,僅應以保險金承擔賠償責任,在因使用人的原因致保險公司有合理的理由拒賠的情況下,車主承擔的責任不應超過車上人員險可獲得賠償的一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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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論文 篇12
一、對車主過錯責任的具體法律條文分析
關于《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本文做兩點分析。一是"機動車所有人"應擴大解釋為"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該法條規(guī)定的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存在著所有人未將車輛直接交付造成交通事故侵權行為使用人的情況,即肇事車輛幾經易手,輾轉到實際肇事人使用。如果車輛所有人的出借行為沒有過錯,而是其他借用人在轉借過程中存在《解釋》規(guī)定的過錯情況,此時車輛所有人便不應是責任主體,責任主體應為車輛管理人和使用人。
因此,對《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機動車所有人"應擴大解釋為"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二是"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中的"相應的賠償責任"應運用法的目的解釋,限縮為連帶責任。
二、"相應的賠償責任"應限縮為連帶責任
。ㄒ唬┌捶葚熑闻c連帶責任
按份責任是指當責任人為數人時,各自按照其過錯或原因力的大小對受害人承擔相應的責任。連帶責任是指當責任人為數人時,共同對受害人承擔責任。連帶責任是加重責任,是法定責任。
學界觀點。有的學者在未對車主與使用人行為關系做出分析的情況,徑直得出了車主承擔的是按份責任而非連帶責任的結論,這種觀點是不正確的。有學者認為,"所有人承擔的`責任大小,應當考慮所有人的過錯及原因力與損害后果的關系綜合判斷".事實上,在《解釋》第一條列舉的三種車主過錯的情形(詳見上文法條)的任何一種情況下,出借人過錯對損害結果發(fā)生的原因力大小都是無法判定的。因為,如果沒有出借人的過錯出借行為,損害后果便不會發(fā)生。還有這樣的觀點:"在有些情況下,所有人可能承擔全部責任。例如所有人為了加害使用人,故意將制動裝置失靈的機動車出借給使用人且未告知,造成與其他機動車相撞的后果。"本文認為,即便是出借人為了加害使用人,故意出借車輛造成損害后果,也不應由出借人單獨承擔按份責任中的全部責任。因為《交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條明確規(guī)定:"駕駛人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不得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因此,在這種情況下造成損害后果,使用人存在過錯,亦應承擔賠償責任。
。ǘC動車車主過錯出借行為與使用人造成交通事故行為的關系
"相應的賠償責任"解釋為按份責任還是連帶責任的關鍵在于如何認定機動車車主過錯出借行為與使用人造成交通事故行為的關系。如果認為二者之間是分別侵權行為,則二者之間承擔按份責任;如果認為二者之間是共同侵權,則二者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由于車主過錯出借車輛的行為并未直接造成損害后果,認為機動車車主過錯出借行為與使用人造成交通事故行為,這兩個行為是分別侵權行為,明顯不妥。本文認為,這兩個行為是共同侵權行為。
在《解釋》第一條與《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共同規(guī)定的車主過錯責任的侵權行為中,對車主主觀心態(tài)要求都是"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明知自己是在《解釋》第一條規(guī)定的三種增加道路交通的危險性的情況下而將車輛出借,是危及公共安全的行為,其對使用人的侵權行為的發(fā)生起碼持放任的態(tài)度。當車主放任損害后果發(fā)生而出借車輛于使用人,由使用人造成損害后果時,二者就構成了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這種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害后果的成因與車主行為和使用人行為缺一不可。車主過錯出借車輛的行為,即便是不能構成《侵權責任法》第八條的"共同實施",也足以認定為第九條的"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都是共同侵權行為。
。ㄈ"相應的賠償責任"應限縮解釋為連帶責任
在將機動車車主過錯出借行為與使用人造成交通事故行為的關系認定為共同侵權的前提下,不論是《侵權責任法》第八條還是第九條,這兩個法律條文都明確規(guī)定了"連帶責任",符合連帶責任法定的債法基本原理。因此,《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相應的賠償責任"應限縮解釋為連帶責任。
三、結語
機動車車主過錯出借行為與使用人造成交通事故行為是共同侵權行為,依據《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相應的賠償責任"應限縮為"連帶責任"。為了司法實踐在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中車主的過錯責任能夠統(tǒng)一適用法律,本文建議法律解釋部門應及時做出有效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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