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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民事行為能力:贈予對象是天天,園方占有不合法
案例
“六一”兒童節(jié),幼兒園在禮堂組織小朋友們演出,并邀請了一些領導、知名人士和家長參加。天天獨自表演了芭蕾舞,慈善家王冰看到天天表演的節(jié)目很精彩,就指名要捐贈一套禮物給他?晒(jié)目結(jié)束后.幼兒園認為天天是幼兒園的小朋友.且本次表演機會是幼兒園提供的.所以禮物應歸幼兒園所有。
幼兒園的做法對嗎?
【評析】
本案涉及幼兒的民事行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法律確認自然人以自己的行為行使民事權利和設定民事義務,并且能夠?qū)ψ约旱倪`法行為承擔民事責任的資
格。我國《民法通則》按照不同年齡階段和智力正常與否,將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分為三類:
(1)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即自然人能夠通過自己獨立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即自然人只具有部分的民事行為能力,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
(3)無民事行為能力,即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
我國《民法通則》第十二條規(guī)定,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基于以上分析,本案中天天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六條明確規(guī)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接受獎勵、贈與、報酬,他人不得以行為人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為由,主張以上行為無效。”《民法通則》第十四條規(guī)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jiān)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因此,天天雖然
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他接受贈與的行為是有效的,該項贈與應歸天天所有,由其監(jiān)護人(天天的父母)
代為管理,幼兒園不得納為己有。
【建議】
(1)幼兒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他們的民事活動,應由其法定代理人(如父母)代理。
(2)幼兒園應了解幼兒的民事行為能力狀況,幼兒接受獎勵、贈與、報酬是有效的,幼兒園應直接交給幼兒,或代為保管,或移交給其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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