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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權提醒:違約金應按什么標準交
違約金應按什么標準交
編輯:
我在一家公司從事管理工作,由于在另外一家公司找到了更適合自己的工作,我決定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單位不同意。如果離開,單位要求我交納違約金5萬元,我該怎么辦?
答:
《北京市勞動合同規(guī)定》第十九條規(guī)定,訂立勞動合同可以約定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支付的違約金最多不得超過本人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工資總額。這屬于法律對違約金約定數額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同當事人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范,否則無效。
單位與你在勞動合同中是否已經約定了違約金的數額,如果約定要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執(zhí)行,但單位要你支付的5萬違約金不得超過前12個月的工資總額。如果超過,則按前12個月的工資總額履行。
一年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
編輯:
我為一家公司做銷售,簽了一年期勞動合同,但單位規(guī)定我的試用期為3個月,這合法嗎?
答:
試用期與勞動合同的期限有著密切的關系,在一定程度上試用期的長短決定著勞動合同的期限。根據《北京市勞動合同規(guī)定》第十六條:“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睋耍愕膭趧雍贤谙逓橐荒,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你們單位規(guī)定3個月試用期,違反了《北京市勞動合同規(guī)定》。
短期工也要簽合同
由于短期工流動性較強,很多人 認為短期打工沒有必要簽訂勞動合同。可記者經常接到一些往往因為缺少一紙勞動合同,使得自己的合法權益受損的投訴。短期打工者應該注意,用人單位不能以招用“臨時工”為借口,侵害勞動者的權益。
根據有關規(guī)定,所有用人單位與職工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各類職工在用人單位享有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此,過去意義上相對于正式工而言的“臨時工”名稱已經不復存在。用人單位如在臨時性崗位上用工,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并依法為其建立各種社會保險,使其享有有關的福利待遇,但在勞動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區(qū)別。因此,用人單位不能以招用的是“臨時工”為借口,侵害勞動者的勞動保障權益。簽訂勞動合同應該注意工資問題。尤其注意北京的最低工資標準為每人每月不低于580元、每小時不低于3.47元;非全日制從業(yè)人員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7.3元/ 小時;非全日制從業(yè)人員法定節(jié)假日小時最低工資為16.5元/小時。同時,還要明確工資按月發(fā)放的具體時間,不給用人單位借口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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