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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占罪量刑標準
將他人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占為己有,在達到“數(shù)額較大”標準時,可能涉嫌構成侵占罪。當然,如果達不到“數(shù)額較大”,根據(jù)罪刑法定原則,不能以犯罪論處。 這里我們就要說到侵占罪量刑標準的內容,下面中國人才網(wǎng)律師提供最新侵占罪量刑標準2016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最新 侵占罪量刑標準2016
犯本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侵占罪與職務侵占罪的區(qū)別
職務侵占罪是指刑法第271條規(guī)定的公司、 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數(shù)額較大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的行為。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shù)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侵占罪與職務侵占罪的區(qū)別主要如下:
(一)主體要件不同。
二者雖均為特殊主體,但前罪主體是財物代為保管人;后罪主體則為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國有單位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yè)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除外。
(二)危害行為不同。
前者危害行為是復行為,含非法占為己有及拒不退還二行為要素,其中非法占為己有是指變持有為所有的行為即侵吞,而不是非法占有目的支配下的一切行為。后罪危害行為則含非法占有目的支配下諸多行為類型,如侵吞、竊取、騙取等。
(三)是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不同。
前罪行為人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抑或行為人根本就未有任何職務;后罪行為人卻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若某公司員工甲在日常生活中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且拒不退還,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則只能構成侵占罪。
侵占罪的對象包括哪些?
一、侵占罪的對象包括哪些?
侵占罪(刑法第270條),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shù)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本罪的犯罪對象為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和埋藏物。
二、侵占罪起點數(shù)額
侵占罪的起點數(shù)額是指構成侵占罪所需行為對象的最低價值,它是侵占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由違法向犯罪過渡的分界點。依刑法第270 條的規(guī)定,侵占罪需侵占數(shù)額較大的財物方可構成,那么如何確定數(shù)額較大的起點呢?有人認為,數(shù)額較大應參照盜竊罪的起點數(shù)額為宜,有人認為起點數(shù)額可以參照貪污罪。
司法解釋標準1萬,部分地方立案標準5千。
由于財物的價值隨耗損、市場波動而變化,那么如何確定行為對象的價值?價值的計算方式主要有二:
1、重置價值,即在市場上購買同質同量財物所需的貨幣量;
2、折舊價值,即按一定的折舊率計算得出的財物價值。原則上應依行為人拒不退還、拒不交出之時的重置價值確定行為對象價值。
侵占罪是如何認定的?
(一)拒不退還、拒不交出的前提條件:權利人的請求。
所謂拒不退還、拒不交出,“拒”從其字面意義來看,就是拒絕,拒絕的來源應自對方的請求,即拒絕必有請求。權利人的請求返還或交出的行為應當作為認定拒不退還、拒不交出的前提條件,即一般情況下,倘若沒有權利人的請求行為即不能認定行為人“拒不退還或拒不交出”。
一般情況下,權利人均可自由地行使權利,但在司法實踐中存在權利人明知侵占人是誰,侵占行為人以侵占財產為目的,攜帶財產逃匿而使權利人無法行使請求權的情形,在這種情況下為保護權利人的權利,應當視為權利人已作請求,即只要存在侵占行為人侵占財產逃匿情形的即成立拒不退還或交出,權利人無須向侵占行為人行使請求權。
(二)拒不退還、拒不交出必須是侵占行為人作出的,這是本罪的必備要件
1、拒不退還、拒不交出行為的主體是侵占行為人,即接受請求的對象,一般是侵占行為人,特殊情形下,侵占實際控制人亦可構成共犯。其他人即或與侵占行為人相關聯(lián)的人作出拒不退還或拒不交出的意思表示均不構成本罪。
2、拒不退還、拒不交出是能為而不為。即侵占行為人有能力作出退還或交出財物的行為,卻以侵占財產為目的而未為之。倘若行為人未作出歸還的行為,如客觀上侵占他人財產,卻因生病等原因而不能退還或交出,雖經(jīng)權利人請求,亦不構成“拒不退還、拒不交出”。但若將侵占財產用于揮霍、浪費而無法歸還的,亦應認定為能為而不為,因為侵占行為人對揮霍行為可以控制。
3、拒不退還的形式,可以是明示的方法,亦可是默示的方法。這種拒不返還或交出可以直接向權利人作出不予退還或交出,亦可表現(xiàn)為表面答應退還或交出,而實際上不予退還或交出,或根本不向請求人表示而不予退還或交出。這里的不要求“拒不退還”、“拒不交出”直接向權利人作出,只要求侵占行為人的客觀行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目的即可。
(三)侵占罪的數(shù)額問題
根據(jù)刑法規(guī)定,行為人侵占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或者遺忘物、埋藏物的,只有在數(shù)額較大的情況下才構成侵占罪。而“數(shù)額較大”、“數(shù)額巨大”刑法和司法解釋均未予明確。司法實踐中,司法機關普遍比照盜竊罪的數(shù)額標準,而最高人民法院對盜竊罪的“數(shù)額較”、“數(shù)額巨大”規(guī)定了一個浮動的數(shù)額,授權各省高級人民法院根據(jù)各地實際情況,在浮動數(shù)額范圍內制定具體數(shù)額,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盜竊罪數(shù)額較大規(guī)定為一千元以上,數(shù)額巨大為一萬元以上。
(四)侵占罪中的其他嚴重情節(jié)
侵占罪中的“其他嚴重情節(jié)”,刑法和司法解釋都沒有做出具體規(guī)定,學者們的觀點也不相一致。目前,被司法機關接受的是周道鸞、張軍的觀點,認為“其他嚴重情節(jié)”是指侵占數(shù)額達到了數(shù)額較大以上并具有以下情節(jié):
第一,侵占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
第二,侵占他人重要生活資料或生產資料;
第三,侵占他人財物行為引起他人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勸阻仍拒不交出財物;
第四,將侵占財物肆意揮霍,造成他人重大損失的;
第五,造成特別嚴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jié)的。
(五)“數(shù)額較大”、“數(shù)額巨大”僅是決定侵占罪處罰輕重的主要依據(jù),而不是唯一標準。
因此在處罰侵占罪時,既要堅持以侵占罪數(shù)額為主要依據(jù),又不忽視其他情節(jié)因素,如犯罪動機、目的、犯罪手段、方法等,才能真正貫徹好罪刑相適應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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