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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yè)務提成是工資的一部分
潘某曾在北京某軟件科技有限公司擔任銷售經理,從該公司離職時,尚有2萬余元業(yè)務提成未來得及領取。后來她就此與原公司交涉,該公司負責人則表示,根據公司不成文的規(guī)定,對于離職員工,提成部分就當自動放棄。隨后,潘某多次與該公司進行交涉,但沒有結果。到底尚未領取的業(yè)務提成自己該不該拿?潘某拿不準了,北京市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員、北京中淇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學永對此作了解答,潘某未領取的業(yè)務提成屬于工資,公司應當支付。
法律貼士
現行有效的國家統(tǒng)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guī)定》第四條、第六條都有明確規(guī)定,提成屬于工資的一部分,是計件工資的一種重要形式,即按照營業(yè)額或利潤提成辦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關于工資的發(fā)放,《勞動法》第五十條明確規(guī)定,不得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秳趧臃ā返诰攀粭l指出,用人單位如存在克扣或無故拖欠等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情形,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另外,企業(yè)在制定、修改或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guī)章制度或重大事項時,應當經過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xié)商確定,且內容合法,進行公示才發(fā)生效力。
特別提醒
在涉及提成工資、加班費等糾紛時,勞動者往往處于被動地位,常因不能舉證而得不到法院或仲裁的支持。發(fā)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否則應承擔不利后果。
一般提成工資的計算基數所需要的銷售合同、進賬憑證等由用人單位掌握,在此特別建議勞動者在工作中注意將自己與客戶簽署的交易憑證(可以通過復印件、照片等形式保留證據)、回款情況(通過錄音或其他形式,如微信、短信等)與客戶或單位財務進行確認,以在發(fā)生爭議時提供初步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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