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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議生育權在民法視野中的法律性質
近年來,理論界對生育權的討論非常熱烈,生育權遂成為民法上極熱門之課題!痘橐龇ń忉專ㄈ返9條的出爐更是加劇了生育權在民法上的爭論。本文試簡單探討生育權的法律性質,從該性質出發(fā)評議《婚姻法解釋(三)》第9條。生育權法律性質夫妻間生育
一、民法上的生育權:一項獨立的人格權
生育現(xiàn)象與人類自身一樣具有廣泛而悠久的存在歷史,生育是人類延續(xù)和其親屬關系的基礎,是自然人最基本的普遍需求,然而作為法律權利的生育權則是晚近才發(fā)展形成的。生育權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民法上的生育權,是指在法律及公序良俗的范圍內自然人所享有的以生育利益為客體,以自主決定生育與不生育、知悉相關生育信息及保持生育健康為主要內容的權利。關于民法上生育權性質,學界主要有“人格權說”、“身份權說”及“夫妻共有權說”。筆者主張應將生育權界定為一種人格權,因為它符合人格權的基本要求,具備人格權基本特性:其一,生育權具有固有性。生育權是自然人與生俱來的權利,始于出生,終于死亡,不以一定身份關系為前提。生育權的主體包括男性和女性,不能因為生育方式的不同及男性行使生育權的困難,就對男性生育權的存在予以否定,否則有違男女平等的精神。但值得注意的是,生育權享有不等于生育權實現(xiàn),生育權的實現(xiàn)必須同時具備生育權利能力和生育行為能力。一個人雖沒有完全行為能力或欠缺行為能力,但仍然具有權利能力。其二,生育權具有專屬性。生育權只能為權利人所享有,不得轉讓、拋棄、繼承,與主體相伴始終,不得與權利主體相分離。生育權的行使雖需要他人配合,但并不能共享。其三,生育權具有絕對性。生育權的絕對性即對世性,指生育權無需通過義務人實施一定行為即可實現(xiàn),并可以對抗不特定人,在不違反法律及不侵犯第三人權利的情形下,可以向任何人主張,權利人可直接支配人格利益,僅憑自己意志即可行使權利。其四,生育權具有必備性。人格權的必備性是指人格權是維護主體作為法律上的人所必須具備的,一旦喪失,就不再具有獨立人格。生育權,作為一種自由權,它體現(xiàn)的是人的意志自由、身體自由和行為自由,而意志自由、身體自由和行為自由是人作為人應當具有的權利。生育權所體現(xiàn)的意志自由是主體精神存在的重要組成部分,關乎個人的人身安全和生命健康,對維護主體的獨立性和自主性及培養(yǎng)主體獨立的人格意識是不可缺少的。目前,將生育權界定為人格權,已得到多數(shù)學者的認同,比如在徐國棟教授主編的《綠色民法典草案》中,生育權便規(guī)定在人格權中,即任何人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都有生育子女的權利。夫妻雙方各自享有生育權,一方不得妨礙他方的此等權利。
二、“婚姻法解釋(三)”第9條評析
“婚姻法解釋(三)”第9條的規(guī)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shù),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實質是賦予了婦女自主決定生育的權利,其立法取向是值得肯定的,本條規(guī)定并不違反生育權男女平等的原則,F(xiàn)代民法中的人,作為強者、弱者的差異直接地得到承認的對象,強者成為若干法律上控制的對象,弱者得到保護。“作為屬于人的權利,人格權得到強調,不是一切人均平等地對待,而是向保護弱者、愚者的方向大大地前進了”,法律的中心轉移到弱者。女性在懷孕、生產(chǎn)和撫育子女的過程中承擔比男性更多的風險和艱苦困難,期間胎兒和她的身體是容易受損的,這個過程中她要承擔著生育的風險及由此帶來的生命的損害,女性自身決定終止妊娠是其保護自己身體生命健康權的舉措,所以更多的賦予女性生育自由,體現(xiàn)了對女性的人文關懷和特殊保護,是法律公正性的體現(xiàn)。
“婚姻法解釋(三)”第9條規(guī)定“夫妻雙方因生育問題發(fā)生糾紛,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經(jīng)調解無效的,人民法院應準予離婚”。也就是說,在丈夫的生育權不能實現(xiàn)時,是可以以此作為離婚的理由。法律在“保障妻子享有是否做人工流產(chǎn)的決定權時,也要保護丈夫的生育權,丈夫有權知道他的妻子是否愿意為他生育子女,或者是否有權尋找一位更愿意為其生育子女的妻子”。生育沖突多發(fā)生在婚姻家庭內部,而且涉及人身利益,很難強制執(zhí)行,當事人平等協(xié)商是處理生育權問題的最佳方式。但在一方權利不能實現(xiàn)之時,法律只能采用排除權利實現(xiàn)障礙即解除婚姻的辦法,使婚姻中的一方另外創(chuàng)造條件實現(xiàn)他的權利,來解決這一權利沖突。這樣也有利于保護女性。即使法院判定不準離婚,許多不孕妻子由于仍處于弱勢在現(xiàn)實中也可能遭受家庭暴力或者冷暴力,不利于保護她們的權益。將夫妻生育權的沖突納入判決離婚的理由中以保護男性的生育權,這種做法是值得肯定的。
參考文獻:
[1]王利明.人格權法研究\[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32~36.
[2]徐國棟.綠色民法典草案\[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4.88.
[3]馬憶南.夫妻生育權沖突解決模式\[J\].法學,2010,(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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