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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心理咨詢室管理制度
【學校心理咨詢室管理制度范文一】
第一條:咨詢室的宗旨是輔導學生的心理衛(wèi)生,以各種方式方法幫助學生提高心理健康水平,同時為教師、家長服務,
學校心理咨詢室管理制度
。第二條 熱愛當事人,用愛去感化當事人,幫助當事人,用愛給當事人力量,讓當事人信任,使當事人恢復自信和自知。
第三條 本著“積極、自信、樂觀、向上”的健康心理狀態(tài)以誠相待,傾情相助,引導來訪者以自助。
第四條 對于求助電話和來訪人員要認真做好接待工作,并及時了解有關情況,妥善處理。
第五條:心理咨詢工作者應對來訪者的有關資料、檔案予以保密;如采用案例教學、科研或寫作時,應適當隱去那些可能會據以辨認出服務對象的有關信息。
第六條:在心理咨詢過程中,如發(fā)現咨詢者有危害其自身生命和危及社會安全的情況,心理咨詢工作者有責任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意外事件的發(fā)生。
第七條:心理咨詢工作者應注意保持情緒穩(wěn)定,在自身處在極度的情緒波動狀態(tài)時,應回避接待來訪者。
第八條:心理咨詢工作者的工作原則在于指導來訪者自立自強,從正面促進其成長。
第九條:對來訪者認真負責,咨詢結束后,需及時整理、完善咨詢記錄卡。
第十條 咨詢人員若不能當時解決問題,須查閱相關資料后再進行約定時間解決。
第十一條 咨詢室在一定時期內要將咨詢情況歸檔,備以后查閱。
第十二條 咨詢室工作人員要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按時到崗,保持心理咨詢室工作經常化、規(guī)范化。
第十三條 咨詢人員要愛護室內公共物,離開時要關好門窗,及時上鎖,丟失或損壞照價賠償。
第十四條 熱愛心理輔導工作,忠實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
第十五條 咨詢室衛(wèi)生由當日咨詢人員負責打掃,要求整潔舒適。
【學校心理咨詢室管理制度范文二】
1、咨詢人員必須持證上崗,應做到熱愛祖國,熱愛社會主義教育事業(yè),熱愛學生,熱愛學校心理咨詢專業(yè)工作;熟悉并認真遵守國家《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婦女兒童權益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恪守心理咨詢工作者和教育工作者的道德規(guī)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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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心理咨詢室管理制度》(http://m.stanzs.com)。2、咨詢人員應嚴格按科學態(tài)度和專業(yè)要求工作。必須接受規(guī)范的專業(yè)培訓、努力鉆研有關理論,提高自己的專業(yè)能力,探索工作規(guī)律;還必須熟悉學校的各種教育策略,了解本校學生的特點和心理狀況,將學校心理咨詢專業(yè)要求和學校實際相結合,有效地開展工作。
3、咨詢人員要用學生理解的語言,向來訪學生解釋本校心理咨詢工作的性質和范圍,以及來訪學生的自身權利,幫助學生正確認識心理咨詢的意義。
4、咨詢人員必須平等對待學生、信任學生,在與來訪學生相互尊重的基礎上開展工作。要特別注意尊重來訪學生的人格尊嚴,保護來訪學生的正當權益;從促進學生健康發(fā)展出發(fā),真誠對待來訪學生,接納對方的各種知識情感困擾,對他們需求達到同感的理解,立足于全面發(fā)展幫助對方解決問題;尊重學生自愿接受服務的權利。
5、咨詢人員應遵循教育發(fā)展的規(guī)律向學生提供幫助,立足于啟發(fā)學生自己認識自己,自己接納自己,自己幫助自己,自強自立,健康成長。
6、咨詢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保密原則。保護學生的隱私和其他秘密;對學生的有關資料、案例予以保密,單獨保管,不列入學校其他檔案;只有在專業(yè)需要和必須會診時,才能和其他專業(yè)人員討論來訪學生的案例;不得將學生的案例作為談話資料;在研究和寫作中需要引用學生的資料時,必須隱去可能辨認出來訪學生的有關信息;通常情況下,不得向學校其他人員及家長透露學生的秘密;出于保護學生的安全、防止意外事件發(fā)生以及需要爭取其他人員幫助,必須向有關人員提供學生心理咨詢資料時,要向能負責、能保密和有權力、有能力解決相應問題的人員提供,同時注意保護學生的安全并使他們感到安全,不進一步擴散有關信息。
7、咨詢人員在工作中需要使用心理測驗時,必須遵守中國心理學會心理測量專業(yè)委員會頒布的《心理測驗工作者道德準則》,按心理測驗的規(guī)范進行,不濫用心理測驗,科學、客觀地使用測驗結果。
8、咨詢人員在幫助學生的過程中,應努力動員與爭取教師和家長的配合與支持,必要時要對他們做耐心細致的工作,努力建立有利于學生發(fā)展的理性社會支持系統(tǒng);在向教師和家長提供資料、建議及分析學生情況時,要以保護學生、促進學生發(fā)展為出發(fā)點;咨詢人員要注意積極地和學校教職員工的交往,建立良好的人際關系。
9、咨詢人員必須了解中學生心理咨詢的局限性和自身的局限性,在自己的職責和能力范圍內開展工作;對自己不能解決的問題,必須及時轉介,推薦其他合適的專業(yè)人員予以解決,或建議學生到校外相關部門接受咨詢或治療,轉介時要耐心做好學生的工作,不給他們增添心理負擔;對學生提出的超越自己職責范圍的要求,不能予以滿足。
10、咨詢人員必須始終注意保持和來訪學生關系的純潔性,不得與來訪學生及其家長建立心理咨詢和教育關系以外的任何其他關系,不得收受學生及其家長任何物質報酬和饋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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