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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法律上的防衛(wèi)權-人權角度的觀察
內容提要:本文將“法律上的防衛(wèi)權”界定為“通過法律實現防衛(wèi)的權利”,認為法律上的防衛(wèi)權由獲得公正的公開的和及時的審判的權利、對席辯論權、程序抗辯權、獲得法律幫助權和獲得國家賠償權組成,闡述了法律上的防衛(wèi)權與個人在政治國家中的自主性的關系,并就法律上的防衛(wèi)權分析了中國法的現行制度設計。關 鍵 詞:法律上的防衛(wèi)權,人權,公民權利,政治正當性
引言
人權就其實質而言,指的是使每一個生物意義上的人成其為自由的、人格獨立的和尊嚴受保障的人所必須的條件[1].由于人在兩個向度上展開其社會關系,即相對于他人所形成的社會關系和相對于政治國家所形成的社會關系,人權也就是每一個生命個體在兩個向度上所主張的權利[2].就其實踐層面而言,人權是指個人相對于國家與政府的權利,即為公民權利。換言之,公民權利是個人在政治國家領域所享有的權利。
在實踐的層面上將人權界定為[3]個人相對于國家與政府的權利,是因為:第一,國家作為“有組織的暴力”和“必要的惡”,對人權的侵凌和踐踏在強度和可能性上均遠甚于來自個人的對人權的侵犯。第二,來自個人的對人權的侵犯,可以借助公共權力獲得救濟。當國家能通過立法確認人權并以司法提供救濟機制時,來自個人的人權的侵犯是可能得到防范的。國家可以作為個人與個人關系的中立的第三者,而個人與國家之間卻缺乏這中立的第三者。因此,防范來自國家的對人權的侵犯也就甚于防范來自個人的侵犯。第三,個人存在的目的是他自身,個人并不以他人為目的[4],由此,人權不是個人的目標(至少不是直接目標)。自憲政實踐以來,政府存在的目的,就明確地被宣稱為是人的自由、獨立、尊嚴這樣的人類終極價值,這使政府直接地成為對人權負有相應的義務者。
人權是公民權利的基礎與依據,是一個價值范疇;公民權利是人權的法律形式,是一個技術范疇。如果不需要確認作為價值的人權,作為技術的公民權利是不必要的;如果不能以作為價值的人權為目標,作為技術的公民權利則是缺乏正當性的[5].這種將人權和公民權利分屬于價值領域與技術領域,同時又將兩者相統(tǒng)一的邏輯,是與將法律作為價值與技術的統(tǒng)一體的邏輯相一致的[6].
本文所關注的,是人權和公民權利中作為一類權利而存在的“法律上的防衛(wèi)權”。這類權利,于法理學上被稱為“程序上權利”(相對于實體性權利)、“第二性權利”(相對于“第一性權利”)[7]、“救濟權利”(相對于“原權利”)[8].各國憲法和國際人權法未對此類權利給出一個概括性的表述,憲法學者有稱其為“獲得權利救濟的權利”、“權利救濟權”、“權利保護請求權”等[9],也有稱其為“司法上的受益權”[10]或“ 訴訟權”[11].對其中包含哪些具體的權利,從國際人權法到各國憲法的規(guī)定殊多差異,學理認定也很不一致。
定義
法律上的防衛(wèi)權包含了互異而又密切關聯(lián)的兩方面的含義:一是,通過法律實現防衛(wèi)的權利;二是,在法律上進行防衛(wèi)的權利。
法律上的防衛(wèi)權的這兩方面含義取決于個人所可能面臨的兩種情形。其一,每一個人均可能遭受來自他人的侵害而成為受害人。由于以訴諸私人暴力為最終形式的私力救濟所伴隨的沖突解決的非公正性、非確定性、非自治性和高成本等缺陷,私力救濟隨文明的演進早已為公力救濟所替代,相應地,國家禁絕私人對暴力的任性動用而使自己壟斷了暴力。只有在國家能夠向個人提供充分和合理的法律救濟機制的前提下,禁絕私人暴力的動用才是具有正當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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