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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表示-收取擇校費后不再收學費(轉)
本報訊 開學伊始,學校收費問題特別是擇校費問題,成為家長關注的焦點。昨日,記者從市教育局了解到,我市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已沒有收取擇校費,公辦高中在招收擇校生過程中,擇校費收取也有嚴格標準。學校按規(guī)定收取擇校費后,不得再向擇校生收取學費。一直以來,不少學生家長對擇校費該不該收、按什么標準收都十分敏感。昨日,市教育局相關科室負責人就此向記者作了介紹。他表示,在普通高中招生過程中,我市教育部門嚴格按照省教育、省物價、財政三部門《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公辦高中招收擇校生有關問題的通知》(粵教監(jiān)[2003]12號)文件要求,嚴格執(zhí)行“三限”政策(即限人數(shù)、限錢數(shù)、限分數(shù)),嚴格控制公辦高中擇校生招生比例,省一級學校每所不得超過本校當年計劃招生總人數(shù)的25%,市一級學校每所不得超過本校當年計劃招生總人數(shù)的20%,縣(市、區(qū))一級學校每所不得超過本校當年計劃招生總人數(shù)的15%。
在擇校費收費標準上,按照省物價局(粵價[2007]153號)《關于進一步明確高中擇校生收費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高中階段擇校費標準應根據(jù)上一年度同類學校生均實際培養(yǎng)成本的100% 乘以3制定。對于擇校費偏低,且標準在20000元以下的可重新按規(guī)定核定擇校費標準,但重新核定后增加的金額一律不得超過該校高中生每學期學費的6倍!逼渲校沂袞|山中學和曾憲梓中學核定標準為14800元。
同時,根據(jù)省物價局《轉發(fā)國家發(fā)展改革委關于價格主管部門進一步加強教育收費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價[2007]81號文規(guī)定:“學校按規(guī)定收取擇校費后,不得再向擇校生收取學費。”
另外,關于伙食費、校車費、校服費等中小學服務性收費(代收費)也是家長們普遍關注的問題。為此,教育部門再次重申,中小學服務性收費是指學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學任務外,提供給學生自由選擇、與教學相關聯(lián)的其他服務而產(chǎn)生的費用,比如校外活動費、伙食費、托管費、校車費,這些服務性收費必須遵循學生自愿及從嚴控制原則,學校不得強行或變相統(tǒng)一收取。中小學代收費是指學校為完成正常教學任務附帶產(chǎn)生的、應由學校統(tǒng)一代為支付并由學生家長負擔的費用,比如作業(yè)本費、校園一卡通工本費、城鎮(zhèn)中小學校服費、校外軍訓發(fā)生的食宿費、普通高中學生體檢費,這些代收費項目,都有明確的、相應的收費標準,學校應嚴格按照標準收取。(練海林 秦秋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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