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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師范大學學生學費
北京師范大學學生學費、住宿費收費與退費辦法(摘要)
第一條 學生學費、住宿費應按學年或學期收取,不得跨學年預收。
第二條 學生學費在每學年開學前,按指定的時間、地點繳納。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交費的學生,需到學生管理部門辦理緩交手續(xù),并由學生管理部門通知財經處。學生辦理國家助學貸款的款項到位后,應主動到財經處辦理貸款轉學費手續(xù)。學生畢業(yè)或因學籍變動離校,須持蓋有財經處“費用結清章”的離校轉單辦理離校手續(xù)。
第三條 高職或?妻D為本科學生的學費,按轉入本科相關專業(yè)時該專業(yè)當年的學費標準收取。
第四條 因學籍變動造成學費收費標準改變的學生,其收費標準按轉入年級、專業(yè)的學費標準收取。學生因病經學校批準休學超過一年(含一年)者,且由于休學導致學制延長一年以上(含一年)的,休學期間免繳學費,如果未辦理退宿手續(xù),須交納住宿費。
第五條 按學年收取的學費,學生退費時須持財經處開據(jù)的收費憑證和學生管理部門出據(jù)的退學證明等有效資料到財經處辦理。學校根據(jù)學生實際學習時間,按月計退剩余的學費。
第六條 按學年收取的住宿費,學生退費時須持財經處開據(jù)的收費憑證,到學生宿舍管北京師范大學學生學費理中心根據(jù)實際住宿時間按月計退剩余宿費,并開據(jù)用款申請單到財經處辦理退費手續(xù),同時結清住宿押金。
第七條 學生退費后,原收費憑證收回,財經處按照新的金額開具收據(jù)。
第八條 留學生收費、退費的相關規(guī)定由外事部門制定,經學校審批后執(zhí)行。
第九條 本《辦法》自2006年8月1日執(zhí)行,具體由財經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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