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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集團與立法之互動論文
從人類歷史的發(fā)展來看,利益作為個人生存的基本需求之一,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和決定著個人的行為和社會秩序的建立、完善和再發(fā)展,而法律作為幾千年來人們對社會治理方式的探索結果,也是在與利益不斷相互交織、相互影響、相互滲透中而發(fā)展和成熟的。但是,利益是非主動的、不能獨立發(fā)揮作用的,它對法律的影響必然要通過一定的中間主體來實現(xiàn),而這一中間主體在絕大多數(shù)的時間里都是由形形色色的利益集團來充當?shù),因此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說,法與利益的關系就是法與利益集團的關系。
對于正處于轉(zhuǎn)型關鍵時期的中國而言,改革開放帶來的利益分配方式上的根本性變革造成了社會利益結構的失橫與混亂,在此過程中出現(xiàn)了一批被賦予合法化外衣的新型集團,他們也同樣力圖影響立法以增進自己的利益,雖然他們與傳統(tǒng)利益集團施加影響的方式和程度上有著諸多不同之處,但在目的上卻是完全一致的。他們的影響和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決定著我國現(xiàn)時的立法,并進而影響著正在進行著的中國法治建設事業(yè)。對于利益集團與立法的關系進行分析并以此為基礎剖析我國的現(xiàn)實將有著很大的理論和現(xiàn)實意義。
一、 對利益集團的詮釋
利益集團的產(chǎn)生和發(fā)展是利益對人際關系以及社會秩序產(chǎn)生影響、發(fā)揮作用的特性的必然產(chǎn)物。在利益追求過程中,當個人的利益表達遇到困難時,往往希望借助于集團的力量來使自己的利益得到更充分的表達和表現(xiàn),于是以代表、反映個人利益為己任并尋求法律、政治制度保護的利益集團應運而生。
(一)、對利益集團內(nèi)涵的界定
從一般意義上來講,任何一個集團或者團體都有自己獨特的利益追求,這是它們存在的基礎和意義所在。因此,從這個意義上來講,任何社會中的任何團體和組織都可以稱為“利益集團”。但本文所要論述的利益集團并非一般意義上的、有著一定利益追求的團體,而是經(jīng)過眾多社會學和政治學學者的認真研究并科學界定之后形成的一個較為嚴謹?shù)膶W術研究對象。社會學和政治學把“利益集團”作為研究對象始于上個世紀的50代和60年代,開拓者為美國學者。但由利益現(xiàn)象的復雜性所決定的,對利益集團進行定義是一件十分困難的事!渡鐣茖W新辭典》中對“利益集團”解釋為:“它的基本含義是說明那些為了自身利益而有目的、有計劃地影響政府機構、立法人員或行政管理者的活動,但并不謀求控制政府及有關機構的社會集團。利益集團通過各種手段維護本集團的特定利益,促進本集團利益的發(fā)展,他們不僅宣傳自己的利益,而且必要是訴諸或威脅司法機構,以便達到維護和擴大本集團利益的目的!(《布萊克維爾政治學百科全書》中對利益集團有如下闡述:“利益集團是致力于影響國家政策方向的組織,他們自身并不圖謀組織政府…利益集團分為‘圈內(nèi)’集團和‘圈外’集團,‘圈內(nèi)’集團可以定期與政府磋商,并對政府政府政策的制定和實施發(fā)揮積極的作用;‘圈外’集團通常被視為非法,他們?yōu)樵谡问聞罩蝎@得立足之處而奮爭!(
從利益集團的以上這些定義中可以看出:(1)、利益集團是一個有一定組織形式的群體。不論規(guī)模大小,它都是以群體的形式出現(xiàn);不論組織的性質(zhì)是長期性的還是暫時性的,也不論組織體系是嚴密的還是松散的,它都有一定的組織,不是那種完全的烏合之眾。(2)、利益集團都有著鮮明的目的性,那就是對集團整體利益的追求,這是利益集團形成的目的,也是其存在和發(fā)展的根本意義所在。(3)、利益集團的核心問題是利益主體實現(xiàn)利益的方式問題,所以利益集團通過各種途徑對政治活動、立法活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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