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公司治理結構模式的比較研究論文
一、 西方公司治理結構的兩種典型模式
市場主導型的英美模式與組織控制型的日德模式是西方公司治理結構的兩種典型模式,二者形成與發(fā)展于不同的制度環(huán)境,并因此呈現鮮明的導向差異。前者基于公司股權的高度分散與股票的流通便暢,強調通過股東“用腳投票”機制和活躍的公司控制權市場而實現對公司行為的約束與對代理人的選擇及監(jiān)控;后者則回于股票市場的有限融資與股票灼流通困難,呈現以銀行為主的金融機構和基于相互持股的法人組織對公司及其代理人實施長期的內在控制。
1.市場主導型的英美模式
市場主導型的公司治理結構模式信奉股東財富最大化的經營導向,其在英、美、加拿大與澳大利亞等盎格魯薩克遜(Anglo-Saxon)諸國盛行,英美模式是其中的典型。追根溯源,英美公司治理結構模式根植于18世紀末,其時,兩國證券市場業(yè)已非常發(fā)達,大量企業(yè)以股份公司的形式存在,其股權高度分散并容易流通。公司股東依托龐大且發(fā)達的自由資本市場,根據公司股票的漲落,在通過股票買賣的方式抑或“用腳投票”的機制而實現其對公司影響的同時,促進公司控制權市場的活躍,并以此對代理人形成間接約束。外部發(fā)達的資本市場及其作用機制無疑是英美公司治理結構模式得以根植并在發(fā)展中得到強化的根源力量。盡管美國公司的機構持股力量在最近的20余年增長明顯,但銀行、保險公司及互助基金等機構持股勢力的膨脹卻受到了系列相關法律與法規(guī)的抑制,其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地位與作用亦因此依舊弱小。
2.組織控制型的日德模式
組織控制型的公司治理結構模式在德國、瑞士、奧地利與荷蘭等諸多歐陸國家和東亞日本得到了極好的發(fā)展,組織內在控制是日德模式的典型特征:其一,銀行等金融機構通過持有公司巨額股份或給公司貸以巨款而對公司及代理人進行實際控制;抑或,其二,公司及代理人決策受到基于公司之間環(huán)形持股的法人組織的支配。在日本,銀行基于特殊的主銀行制度,依其對公司的長期貸款與直接持股而實現對公司重大決策的參與,公司之間的相互交叉持股則抑制公司的獨立決策,而公司之間與主銀行之間相互交叉持股則又擋住了資本市場對其各自的壓力;在德國,銀行等金融機構同樣主導公司融資及公司控制,大銀行常依其在公司的巨額持股與對小股東投票權行使的代理而主宰公司的重要決策機構監(jiān)事會,并以此對代理人施壓與激勵,同時,大銀行尚以其對公司巨額投資的長期化限制公司股票交易的數量。顯然,日本的主銀行制度、公司之間和銀行之間的相互交叉持股及德國的監(jiān)事會,作為不同的制度安排,實質上都已經成為某種形式與程度上的組織控制。另外,日德模式對公司長期利益與集體主義的信奉,亦使其組織控制機制得到了強化。盡管世界金融市場的介入與主銀行制度自身的局限性對公司主銀行造成了巨大的沖擊,但制度變遷的“路徑依賴”(path-dopend)性一時尚難以使主銀行制度的核心作用很快消退。
公司選擇激勵與約束代理人的方式主要依賴市場機制抑或更多借助組織行為,決定公司治理結構模式導向的區(qū)別。市場主導型的英美模式很大程度上依賴資本市場的外部監(jiān)管,而組織控制型的日德模式則更多體現為組織機構的內部監(jiān)管。兩種模式的導向差異源于不同的市場經濟模式及其中的公司經營導向、相關的法律環(huán)境和文化理念等諸多相關因素的區(qū)別。前者主要根植與發(fā)展于自由市場經濟,崇尚自由競爭,信奉股東財富最大化;后者則更多形成與發(fā)展于混合市場經濟,長期利益與集體主義是其得以生長的文化理念支持。鑒于兩種公司治理結構模式導向的區(qū)別源于其各自形成與發(fā)展的制度環(huán)境差異,市場主導與組織控制導向難以區(qū)分其間的優(yōu)劣,抑或生成與發(fā)展于不同制度環(huán)境的二者本身并無優(yōu)劣之分。
二、 兩種模式的代理人約束差異
作為公司治理結構制衡的重要組成部分,公司代理人約束機制旨在監(jiān)控處于委托代理契約不完全關系之中的代理人行為。西方公司治理結構模式根植與發(fā)展于不同的制度環(huán)境而呈現鮮明的導向區(qū)別,其公司代理人約束機制亦因此各自偏重不同的內容而差異明顯。
1.資本市場
作為公司代理人約束機制的重要理論內容,資本市場在西方不同導向的公司治理結構模式之下的實際功能卻遲異。在英美諸國,廣泛分散的股東因其持股份額相對過小與信息不對稱,常無以對公司實行直接監(jiān)管,而主要依賴資本市場的作用機制,以“用腳
[1] [2] [3] [4]